
车险理赔本是车主应对交通事故、弥补财产损失的合法保障,但有人却动起了歪念,将正规金融理赔渠道变成了非法牟利的工具,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刘某等10人被海宁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冯某为骗取保险理赔款,纠集周某等人,在杭州、海宁、桐乡等地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理赔款。
其中,刘某、冯某负责牵头策划、现场指挥、车辆定损,掌控核心作案环节,其余人员主要负责驾车肇事、提供作案车辆等辅助工作,团伙成员按照参与作案场次瓜分非法获利,先后预谋实施了15起虚假事故,并依托虚假事故记录、维修单据等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各单起案件涉案金额数万元至十万余元不等,累计诈骗金额达150万余元。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冯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冯某在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人员分别判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
务必树立正确的用车和保险理赔观念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日常用车过程中
坚决不参与、不协助他人
制造虚假交通事故
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牟利诱惑
守住守法底线
编辑: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