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骑行时的“速度与激情”
由谁买单?
当事故车辆无法投保
受害者又该如何索赔?
近日
乐平法院审结一起
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为所有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年仅15周岁的董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骑行“轻便摩托车”,在某乡镇道路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黄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未满法定年龄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黄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始终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家属遂将肇事人董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某及父母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轻便摩托车客观上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法定条件,故无法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因此,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义务人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范畴,不适用交强险限额先行赔付规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结合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董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认为,董某年仅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因其监护人未能有效制止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应对董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替代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某的父母需赔偿原告黄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512155.24 元。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危险行为的认知和预判能力较弱,一旦违规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仅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更负有严格的监护职责,本案中,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接触并驾驶机动车,怠于履行监管,就必须承担责任。本案警示广大监护人,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严防无牌无证及违规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同时也呼吁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薛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