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黎某在某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2月9日晚7时许,黎某牵线搭桥,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陈某某在某室内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取分成获利。六天后,即2月15日凌晨,黎某再次介绍卖淫女周某某与嫖客杨某进行类似交易。
2024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黎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对其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黎某犯介绍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案工具没收。
【律师解读】
一、定罪逻辑:牵线搭桥行为的刑法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成卖淫嫖娼的行为。
1、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中,黎某的行为模式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其既非卖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亦非单纯的场所提供者,而是利用信息优势,主动为卖淫女王某某、周某某与嫖客陈某某、杨某建立联系,并从中牟利。这种“中介”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刑事可罚性。
2、罪数与入罪标准:需要强调的是,介绍卖淫罪并非“情节犯”,而是“行为犯”。从理论上讲,只要完成一次介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本案中,黎某在六天内连续实施两次介绍行为,不仅构成犯罪,且连续的实施方式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二、量刑辩护的博弈:为何能够适用缓刑?
本案判决的核心看点在于缓刑的适用。法院之所以作出宽缓处理,是严格遵循《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综合考量,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1、法定从宽情节的适用:
坦白从宽: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指导意见,依法获得从宽处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退缴违法所得:黎某主动退缴通过介绍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被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2、社会危害性的评估:
犯罪情节:黎某仅实施两次介绍行为,介绍人数为两人,获利有限,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未达到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如多次介绍或介绍多人)的量刑升档标准。
人身危险性: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结合其悔罪态度,法院认为其再犯罪风险较低,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辩护空间的深度挖掘:不止于认罪认罚
尽管本案控辩分歧不大,但在类案辩护中,以下几个潜在争议焦点仍值得高度关注并进行精细化操作:
首先,“情节严重”的精准抗辩:虽然本案不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有时对“多次”介绍存在不同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严格把握。辩护人需仔细核对介绍次数、人数,区分卖淫人员的稳定性,防止将一般违法行为拔高为刑事犯罪,或将普通犯罪升格为情节严重。
其次,违法所得数额的界定与影响:判决书提及“退缴自述的违法所得”。在辩护策略上,若实际获利极低(如仅几十元),辩护人可结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或《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撤案或不起诉。即使进入审判阶段,极低的获利也可作为证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酌定从轻情节。
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体系通常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辩护人应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是否合法,例如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有无篡改,提取过程是否有见证人,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是否合规等。任何程序瑕疵都可能影响关键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黎某案是一起成功的轻罪辩护案例。它再次提醒我们,即使在事实清楚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对量刑情节的精细化挖掘、对证据链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被告人未来行为的合规指引,依然是体现刑事律师专业价值的核心所在。
编辑:庄清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