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得到责任方补偿后,
又向保险公司申请并获得理赔,
需要返还保险理赔款吗?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6日,彭某停放在小区外围停车位上的车被高空坠物砸中,致车辆顶棚受损。之前彭某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故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同年5月21日,彭某(立书人)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和《“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载明“授权贵公司以立书人名义或者贵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本人尚未得到上述责任对方或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的赔偿、没有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的任何权利。出险原因为‘单方事故,停车受损’,第三方责任方为某物业公司”等内容。某保险公司于同年5月31日支付彭某车辆维修费4,200元。
然而,彭某却早在同年5月18日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受损协议书》,以免除一年半时间租停车费4680元作为补偿。
2024年7月4日,某保险公司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追偿,法院以某物业公司已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且已积极就案涉车辆损失作出了补偿为由,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是,某保险公司又在2025年1月8日起诉彭某要求其退还保险理赔款42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彭某在向某保险公司转让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前已经与责任方达成补偿协议,且金额大于定损的金额。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彭某返还保险金42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彭某向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本应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利。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既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金,又可以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则被保险人会双重受偿,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补偿,违反公平原则,也易滋生道德风险。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能够防止第三者逃脱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分别从保险人和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双重利益。
编辑:晓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