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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还是不捕,检察机关看什么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10/27 9:28:33 次

警视在线讯: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会议10月22日至23日在宁夏银川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主持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稿里有一句交代背景的话:“据悉,此次会议是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首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会议。”

审查逮捕是刑事检察的基础业务。捕与不捕,决定嫌疑人后续是否处于羁押状态,也影响案件证据的走向。这次会议的内容是现行逮捕条件如何适用。下面我就逮捕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审查的四项工作、不捕的三种类型、审查逮捕的期限,以及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提出什么,谈几点分析。

一、会议给出的定位与审查的四项工作

苗生明在讲话中提出:“准确把握逮捕制度保障诉讼与保障人权的功能定位,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司法审查与法律监督的职能属性,切实做到履职不越位、监督不缺位。”

这句话把逮捕制度的功能定为两项,保障诉讼与保障人权并列。把审查逮捕的属性也定为两项,司法审查与法律监督并列。司法审查对应的,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提请独立作出判断,不是对提请内容作形式确认。法律监督对应的,是审查中发现的侦查违法要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会议把审查逮捕阶段的具体工作列为四项:“全面做好审查逮捕案件的管辖审查、证据审查、讯问询问、听取意见等工作”。审查的要求被归纳为四个关口:“把好审查逮捕入口关、证据关、程序关、文书关”。

葛晓燕的讲话侧重办案质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捕诉决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一段还提出“一体抓实刑事检察‘三个管理’,加强对已办结捕诉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

这四项工作、四个关口,是对办案机关提的要求。从辩护角度看,四项工作对应异议的内容:管辖、证据、讯问询问、听取意见。四个关口对应对应在案卷里的位置:入口关、证据关、程序关、文书关。异议要指向具体的环节,才可能被写进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二、逮捕的三个条件

逮捕的条件写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这一款包含三项条件,三者并列,缺一项即不符合逮捕条件。

1.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条文用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是“证据确实、充分”。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和判决,但仍是证据标准,不是线索标准。案卷里只有举报材料、只有一名证人的陈述,或者只有到案经过,都不足以支撑这一要件成立。

2.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一项取决于罪名对应的法定刑和个案情节。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不满足这一条件。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不属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部分轻伤害案件、数额刚过立案标准的财产犯罪,要看具体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与量刑幅度。

3. 社会危险性:五情形与“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

第一款把社会危险性具体化为五种情形,并且在五项之前加了限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这个限定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有没有社会危险性,第二层是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存在某种风险、但通过保证人、保证金、固定住所与工作约束足以防止的,仍不符合逮捕条件。

同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三款这两类情形,在证据条件、刑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条文直接规定应当逮捕,不再要求单独论证第一款所列的五项社会危险性。这两类之外的案件,社会危险性都要单独论证。第四款还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不捕的三种类型

会议在讲捕与不捕时用的表述是:“依法适用捕与不捕以及准确适用不捕类型”。不捕在检察实务中分三种,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辩护材料的组织方式也不同。

1. 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行为本身属于民事纠纷或者行政违法。

2. 证据不足

第九十条后段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证据不足不捕之后,案件通常退回继续侦查,公安机关补足证据可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这一类与上一类的区别在证据的量,不在行为的性质:已有证据指向某种犯罪,但尚未达到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程度。争议指向的是具体证据的缺失,不是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哪一份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哪一笔数额缺少书证支撑、鉴定意见与现场情况是否对应,都要写明缺少的是哪一项证据。内容笼统的意见书,往往只能得到一句“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看不到针对性的说理。

3. 无逮捕必要

第三类围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展开,也就是有没有逮捕必要。犯罪事实可能成立,刑罚条件也满足,但社会危险性没有事实基础,或者取保候审足以防止。

这一类可以提交的材料有三组,与定罪事实关系不大。第一组是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用来说明其有可约束的生活基础。第二组是保证人与保证金。第三组是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用来说明事后态度。三组材料指向同一个问题:社会危险性有无事实基础,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

四、期限:三十七天是怎么算出来的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按这三款计算:普通案件三日加七日,十日。符合特殊情况延长条件的,提请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四日至七日,加七日为十一日至十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三十日加七日,三十七日。通常所说的三十七天,指的是最后一种情形。

提出意见的期限就在这段期间内。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款里的“应当”是辩护人可以援引的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就应当听取意见。会见之后即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同时提出听取意见的要求。

五、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做的五件事

1. 提出管辖异议

管辖审查是会议列出的第一项工作。异地办案、指定管辖、级别管辖,都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而且应当在这个阶段提出。案件管辖决定后续的办案机关与审判法院。批捕之后再提出,管辖问题要另行主张。

2. 围绕证据条件写异议

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证据条件提异议,要求指向具体罪名与具体行为。“涉嫌犯罪”是概括判断,“有证据证明实施了某年某月某日某笔行为”才是条文要求。供述的稳定性、证人与案件的关系、书证的形成过程,是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3. 围绕社会危险性提交材料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把认罪认罚列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这一款可以用来组织材料。认罪认罚具结、退赔与和解、家庭与工作状况,都可以在这一条之下提出。办案机关判断社会危险性时看的是相反方向的事实:有无前科、是否本地常住、有无固定住所。

4. 要求当面陈述、争取讯问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把“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列为应当讯问的情形。这个要求由嫌疑人本人提出,也可以通过辩护人转达。当面陈述的内容要提前准备,围绕行为性质、涉案数额、个人情况,不要泛泛否认。

5. 准备不捕之后的下一步

不捕之后还有后续程序。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不捕之后公安机关的处理: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则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捕决定有错误时的救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批准逮捕之后的路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结语

逮捕的三个条件、不捕的三种类型、审查逮捕的期限,依据都是刑事诉讼法。会议提出的是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四项工作要全面做,四个关口要把住,不捕类型要准确适用。

对辩护人来说,这四项工作在书面意见里各有对应。管辖审查对应管辖异议,证据审查对应证据异议,讯问询问对应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当面陈述,听取意见对应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听取意见的要求。审查逮捕阶段的时间短的只有十日,书面意见提交的时点,决定检察机关审查的时间是否充分。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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