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之大者,必在民生;民生之基,重在食安。食品安全是关乎百姓健康的底线红线,容不得掺假造假。时值202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结合近期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揭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食品安全犯罪真相。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至9月,被告人袁某每日凌晨赴市场采购老母猪肉,伙同王某在一处车库内加工处理:对老母猪肉切割改刀,人为仿造牛肉纹理,涂抹牛血掩盖猪肉本身色泽与气味,伪装成牛肉制品,并粘贴虚假标签,标注“牛腱子”“牛上脑”“牛腩”等品名对外售卖。
案件初期,王某曾尝试向烧烤店推销该假肉。因商户长期从事肉品经营,当场识破了造假伎俩,拒绝收货。餐饮渠道碰壁后,二人随即转变销售思路,瞄准社区小区团购模式。依托社区团购“量大价优、省去中间环节、性价比高”的特点,把居民小区团购当作牟利渠道,将伪装后的假牛肉销往多个居民小区。
团购销售期间,一名消费者食用后察觉肉质纹理、口感异常,怀疑并非牛肉,第一时间向团购团长反映情况。团长出于食品安全考量,当即终止与袁某、王某的合作。该消费者并未就此止步,认为二人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主动收集相关线索,连续多日核实查证,发现袁某从未采购过牛肉,肉品分装加工场地更是卫生条件极差的车库。随后,该消费者将掌握的线索提交公安机关,助力警方成功斩断这条潜藏在社区团购背后的制售假肉黑产业链。
经检验,现场扣押的涉案肉类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全部检出猪源性成分。短短三个月内,二人涉案销售金额逾18万元。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王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食品安全不仅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本案再次印证,任何漠视食品安全标准、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查实,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与市场的彻底淘汰。食品安全不仅是道德考题,更是严肃的法律课题。唯有敬畏规则、严守底线,才能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经营者须强化主体责任,以合规诚信立身。对于食品生产及经营主体而言,食品安全的底线是“货真价实”,任何试图通过原料替换、虚假标注来牟取利益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恶意欺诈。经营者进购货品时也要关注原料溯源,确保进货渠道正规、票据齐全,从源头杜绝来源不明的肉制品流入销售端,坚守诚信立身,真正赢得消费者长期信赖。
消费者应提升辨别能力,主动参与社会监督。每一位消费者都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建议公众在日常消费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仔细查验食品标签、合格证明,理性看待营销宣传。发现类似“以假充真”情况,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消费者的理性监督和合法维权都是倒逼行业规范的良药,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环境的持续改善。
编辑:清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