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养犬人群增多,因犬只未束牵引绳闯入道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受损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犬只冲撞营运车辆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曹某饲养的犬只,在昆都仑区养犬重点管理区自建道路上由东向西跑动,与王某某由西向东驾驶的营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犬只死亡、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都仑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将案涉营运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维修时长10天,实际支出车辆维修费3918元。案涉车辆为滴滴营运车辆,车辆维修期间无法开展营运,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某赔偿车辆维修费以及车辆停运损失。庭审中,王某某主张按照每日300元标准计算停运损失。
02
法院裁判
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系犬只冲入道路与正常行驶机动车相撞,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交警部门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
曹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使用牵引绳约束管控犬只,犬只在道路自由跑动,冲上路面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全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原告提交维修清单、维修发票、付款转账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法院审慎核查相关证据,未直接采纳原告单方主张的每日300元计算标准,结合原告提交的滴滴平台收入流水,以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基准,参照上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合理核定停运损失数额,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维修费3918元及核定后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814.6元。
03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只发生在车与车、车与人之间,犬只撞车不属于交通事故。实际上,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财产损失,同样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精神慰藉的同时,负有法定管控义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牵绳不是倡议,而是法定强制义务。犬只缺乏道路风险判断能力,一旦脱离牵引约束,极易闯入道路引发交通事故,既可能造成犬只自身伤亡,更会威胁道路通行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因未牵绳放任犬只上路引发交通事故,饲养管理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不能以犬只突然跑动、无法控制等理由免除自身过错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发生此类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事故责任证据,妥善留存维修票据、营运流水等相关材料,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供稿:民二庭 乔丹
编辑:石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