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与历程】
段某为广西桂林律师、桂林市律协刑委会主任。该案源于其多年前代理广西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案,其以30万元受让公司约144万元债权,经多年诉讼最终执行回款超600万元。
一审判决:2024年8月,恭城法院一审认定段华未向委托人披露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见,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约591.3万元);另认定其向办理该案的执行法官刘军行贿3万元,构成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段某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发回重审:段某服上诉。2025年7月9日,桂林中院以“原判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恭城法院重审。
重审庭审:发回重审后,案件自2026年7月底开始(期间曾调整开庭安排),从7月27日连续庭审至8月13日,历时14天。庭审中对大量原始书证、电子邮件、执行卷宗等进行了质证。
【核心争议与行业关注】
段某在律师行业及法律界引发了巨大关注与争议:
实体定性争议:控方认为段华隐瞒真相骗取债权;辩方及桂林市律师协会研判认为,段某行为属于合法的律师风险代理和债权转让,委托人对公司情况和进展知情,不应直接定性为刑事诈骗。这触及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民刑边界”这一核心法治命题。
量刑均衡争议:涉案执行法官刘某实违纪违法获利41.844万元,仅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等纪律处分,未被追究受贿罪刑事责任;而行贿的段某审却被重刑处置,引发罪刑相当的争议。
程序权利争议:重审期间,曾出现旁听席位受限、在看守所法庭开庭等引发辩护方提出程序异议的情况。
【庭外辩护与宣判临近】
在重审14天庭审结束后,辩护人李爱军律师、曾武律师并未停止辩护工作。他们先后前往桂林市中院、桂林市检察院,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律协等地反映情况,提交了两百多页的辩护意见和书面材料,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全国律协和广西律协也高度关注并派员旁听了庭审。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迟夙生律师 就发回重审的判决评论:
这起律师被判诈骗犯罪的案件两位辩护律师使劲洪荒之力,还有许多律师虽未发声但也默默潜水静观,今天许多律师不愿意看到的判决结果做出来了。据我的经验段某上诉,大概率二审会书面审理迅速驳回上诉维持这个判决。而后段某将继续做无罪申诉。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起新的标志性案件,对很多民商事律师而言更是警钟。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桂0332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66090*****,汉族,大专文化,律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室,住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蓝洲湾别墅区**栋。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2年8月4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武,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爱军,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23]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3)桂033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某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9日作出(2024)桂03……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桂联公司财物,共计591.33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段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段某不构成诈骗罪、行贿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涉案财物应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33年10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人民币五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零九元;
二、责令被告人段某退赔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三、依法处置查封、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详见附件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编辑:庄清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