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调查:一边是患者术后视力受损、痛苦不堪,一边是“医生”无证行医三十载逍遥法外。更令人心寒的是,监管部门面对举报“装睡不醒”,推诿扯皮、敷衍了事。

近期,患者家属实名举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光辉医院及其眼科“医生”陈斌长期非法开展近视手术,造成病人视力损伤,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严重缺位,涉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患者遭遇:手术失败,维权无门2025年2月,胡女士经朋友介绍,带孩子前往光辉医院做近视手术当天一起做手动达六、七人。医院宣传其“半飞秒手术”成熟技术,主刀医生陈斌在临沂“从业三十余年”。然而术后孩子眼睛疼痛、畏光、视力模糊,经北京友谊医院确诊为“手术未做好,仍存留近视”。(据科室女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样的情况以前也发生过,后来就又给做了一次手术,不知道结果什么样)事后患者家属才得知,陈斌根本没有医师资格不具备开展近视手术属于非法行医。更令人震惊的是,陈斌竟主动提出还要“再给孩子做一次手术”,全然不顾其无证行医的违法事实,质疑背后是否有保护伞。

监管失声:推诿扯皮、执法“躺平”
患者家属多次向国家、省、市级及兰山区卫健委、兰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山税务局等部门举报。
一、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卫健委王姓执法人员在2025年7月23日电话答复是“口头告知无纸质”无任何书面处理结果告知;更未对涉事医院及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实质性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是利用职权敷衍了事的走形式处罚了结。关于陈彬使用的设备没找到,认陈斌“无手术资质”,却对其三十余年的非法行医行为作出以下结果,没有其它任何追溯和处理:
1.兰山区卫健委官网公开的涉事主体处罚信息(2025-04-29)
1)临沂市兰山区光辉医院(周茂正)
处罚文号:临兰卫医罚字[2025〕第6001号
违法事实: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等。
发布渠道:兰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区卫健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2.陈斌(涉事眼科人员)
处罚文号:临兰卫医罚字〔2025〕第6002号。
违法事实: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擅自执业。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2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二、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也是在接到举报后落实光辉医院及陈斌的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的定性没有电影、电视、媒体上宣传不是虚假宣传;但监管局外勤人员7月18日早上去了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设备,然后外勤人员了解到在5月27日设备已经全部清理了。
口口相传与公开性:口口相传是指投资参与人自发地或被明示、暗示鼓动后将吸收资金的信息通过人传人的方式对外传播,扩大集资范围的方式。这种方式相对传统、相对隐蔽,多发生在亲友、单位、村民之间,因具有熟人社会的信任感而容易迅速传播。当一对一的宣传方式演变为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那么这种方式就可能具有了公开性特征。
口口相传与社会性:社会性的内涵是不特定性与广泛性,公开向社会宣传的目的是向社会吸收资金,如果没有公开宣传行为,也就不会实现从社会吸收资金的目的。公开性特征的设立意在为判断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依据,其通常与社会性特征相结合。一般来讲,若集资行为面向社会公众,那么集资行为是公开的;若集资行为进行了公开宣传,那么集资行为也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因此公开性和社会性之间具有内在逻辑性,二者成立与否的关键均在于判断行为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信息源的受众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综上,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取决于传播行为是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果传播行为仅限于特定人群,如亲友或单位内部成员,并且集资行为人没有主动授意或放任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那么通常不认为是向社会公开宣传。相反,如果口口相传的方式导致信息广泛传播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集资行为人对此持放任态度或积极推广,则可能被视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兰山区税务局稽查人员答复:您是举报人吧!关于你前段时间举报兰山区光辉医院,然后我这边给您回复一下我们的这个调查处理情况。
1.首先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于举报的处理时限是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我们是在5月20号收到了您的举报材料,当时当天给您电话联系过,然后截止现在是2025年6月23号。没有超过三个月的,然后根据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管理办法第30条,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呢,实名检举人在要求答复处理结果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核实完你的身份之后,可以根据我们的处理结果向您这个回复我们的处理情况。
2.我现在在电话里给你简单的说一下,您举报的是6000,您转这6000块钱,然后医院给您提供了这个手术,我们去找了这个医院的工作人员来核实,医院承认有该该笔交易,那个销售方的名字信息是临沂市兰山区光辉医院,购买方的信息是庄某某,价值是6000元,税率是免税。
3.他提供医疗服务,他这是营业营利性质的,医疗服务像您这个开具发票,他需要交增值税它是属于免税的。你是二月份举报的到4月份开的发票,只有你们一个开具发票了。光辉医院和陈斌的这些行为属于免税范围,不用缴纳税款。这是兰山区税务局执法人员给与的调查结果的答复。
“无证医师”陈斌每周日都有做手术的一次平均6、7人×每1月4周×12个月×30多年,这不是一个小的涉嫌偷税漏税的阿拉伯数字,值得深思!

《医师法》《刑法》明确规定;无证行医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若包庇无证行医,更需承担渎职责任。市场监督玩忽职守,税务部门张冠李戴,难道临沂市兰山区执法部门就是如何执法的?然而在临沂,法律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监管不能“装睡”,执法必须“亮剑”
一起起医疗事故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痛苦与无助;一次次举报无果背后,是一级级监管的失守与冷漠。患者、家属及社会呼吁纪委监委介入对地方职能部门人员的不履责调查,严肃追究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彻查光辉医院及陈斌以上非法行医、虚假宣传、涉嫌涉嫌偷税相关法律责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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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