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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害人终害己,触犯刑律必受罚

来源:榆阳检察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26/7/31 10:29:36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1日,被告人姜某经他人介绍添加QQ好友,该好友让其扫码进群。群内有人介绍称,只需先用一部手机拨通客服QQ语音,再用另一部手机依客服提供的号码进行拨打,拨通后由客服对机主实施诈骗。之后,被告人姜某受指使,使用自己名下的陕西榆林移动电话号码、陕西西安电信电话号码,向湖南邵阳、甘肃庆阳、陕西西安及榆林等地拨打以“学前教育退费”为由的诈骗电话共计268通,非法获利3450元。其中,陕西府谷籍被害人樊某某被骗3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NO.2

案件办理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致使他人财物被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NO.3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NO.4

检察官提醒

切莫心存侥幸,不要轻信“低门槛、高回报”的兼职陷阱,沦为电诈“工具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必受严惩。

树立正确财富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劳动和合法途径获取收入。

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信息、不随意转账,守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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