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逢年过节、红白喜事,饮酒助兴本是寻常民俗,但不少人心存侥幸,认为“喝点酒骑摩托车没事”“短途驾车不会被查”,无视交通法规与出行安全。殊不知,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分车型、不分路况,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法院审理宣判,为广大群众敲响了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酒席贪杯醉驾,无证骑行酿祸
2026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贵定县某村参加酒席,席间饮用大量白酒。心存侥幸的他,并未选择留宿或找人代驾,而是独自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返回盘江镇家中。当日16时7分许,王某某醉酒驾车行驶至贵定县乐重线2公里1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幸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本人头部、左腿多处受伤,当场血流不止。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幸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民警抵达现场处置时,发现王某某满身酒气、言语混乱、意识模糊,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因其醉酒严重,无法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即依法抽取其血样送检。
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56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无证、醉驾、违规驾驶无牌脱保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件审理:全面核查准定性,法理有度明底线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案件证据,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及认罪认罚情况。经查,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同时,本案被告人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贵定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前,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脱保车辆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罚款540元、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生活中,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驾驶小汽车醉驾才会被追责,骑摩托车无关紧要,这是典型的法治认知偏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法定机动车范畴,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具有相应情节,无论车型大小、行驶距离远近、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涉嫌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杯酒水,一时侥幸,换来的是牢狱之灾、终身污点。道路交通安全没有“侥幸可言”,法律红线没有“特殊例外”。二轮摩托车虽便捷灵活,但绝非法外之地、安全盲区。广大群众务必摒弃“小车醉驾才违法、骑车喝酒无所谓”的错误思想,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守住出行安全底线,守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