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的生活常态。但遛狗不牵绳引发的犬只伤人、犬只互伤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无论是对行人还是犬只本身而言,这类事件都造成了惨痛的教训。一根小小的牵引绳,背后连着的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更是安全与文明的底线。养犬绝非私事小事,牵好绳才能守好平安线。
万山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动物饲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饶某某饲养的宠物犬路过被告陶某某的商店门口时,被告陶某某饲养的未栓绳的中型犬从店里跑出将宠物犬咬伤,被告陶某某在制止时也被咬伤。随后,被告陶某某在某社区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花费 595 元,原告饶某某将宠物犬送至铜仁一宠物诊所医治共花费3068元。后来,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分歧,原告饶某某认为,被告应该赔偿宠物犬的治疗费3068元,被告陶某某则认为宠物犬的治疗费用过高,只愿意承担800元至1000元,而且自己在制止过程中被也咬伤,也花费了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原告饶某某将被告陶某某诉至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宠物犬的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陶某某的中型犬将原告饶某某的宠物犬咬伤,系被告饲养的中型犬未栓绳所致,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治疗宠物犬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自愿在要求赔偿的损失中扣除被告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属于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陶某某赔偿原告饶某某经济损失2473元。
法院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典型意义
饲养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有攻击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该使用牵引绳、笼子等将动物管理、约束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如产生动物损害纠纷,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薛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