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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要承担责任吗?法院:严惩不贷!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26/7/1 9:42:09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化,一些工作人员不再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向其配偶、子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以其并未亲自拿钱为由,试图置身事外、逃避责任,最终仍然被依法判处刑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近期,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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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时任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的吕某找到与其有业务往来的翟某,让翟某给其情人王某转账10万元,翟某为感谢吕某在某项目承揽上提供的帮助,如数转账。事后,吕某、王某均未向翟某归还该笔钱款。此外,吕某还为翟某在其他项目上谋取利益,并收受翟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利用其担任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查明,吕某还存在其他犯罪事实,应与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吕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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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第十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作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上为翟某提供帮助,并主动授意翟某将10万元钱款给予其情人王某。王某作为吕某的特定关系人,与吕某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尽管吕某本人并未直接收取或实际使用该笔钱款,但翟某向王某支付钱款的行为完全基于吕某的意志支配,也客观上增加了吕某与王某两人共同的经济利益,因此实质上实现了吕某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目的和效果,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据此,法院依法将该笔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取的10万元与吕某本人直接收受的320万元一并计入吕某的受贿总额,并依法对吕某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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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理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时隔千年,这句诗仍然提醒我们立德是修身治事的根本。在此,作出以下提示:

第一,常怀敬畏,勿存侥幸。廉洁从业是各行各业工作人员不可逾越的底线,任何试图通过隐蔽化、间接化手段完成利益输送的行为均改变不了钱权交易的本质,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第二,从严治家,正己及人。良好的家风是抵御腐败的重要屏障,必须严格约束身边人员,坚决杜绝他人利用自身职权或影响谋取私利,共同筑牢亲友廉洁防线。

第三,淡泊明志,俭以养德。奢靡享乐是理想信念的腐蚀剂,必须保持清醒、甘于平淡,培养健康朴素的生活情趣,莫因一时贪欲断送个人前程与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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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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