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方离婚后又同居,但未复婚,同居期间,一方的财产收入,另一方认为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钱某(女)与王某(男)于1994年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均作出了约定。现钱某主张离婚后第三年一直跟随王某生活,一起在外务工,2025年8月王某不允许钱某进其老家房屋,并将钱某衣物清理出去,钱某认为其与王某同居多年,有权分割王某的财产,故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分割王某名下的财产。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王某辩称其一直在江浙一带务工,居住在工地,并没有与钱某一起同居。钱某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长期在一起同居生活,双方各执一词。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王某与钱某所在的村委会和居住地,并通过电话向二人的子女了解到钱某与王某二人在一起生活过,但具体同居时长没有确切证据佐证。钱某与王某此前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子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随王某生活,自此钱某与王某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本案中钱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王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即使钱某证明双方确实在一起长期同居生活,双方也只是一般的同居关系,不同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处理规则。再者,钱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对王某现有名下的财产收入有出资或出力。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钱某的请求不会被支持。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人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钱某、王某沟通调解意见,经过多轮的摆事实、讲法律、讲情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王某给予钱某2万元的补偿。本案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夫妻财产制度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视为双方共同所有,对于没有配偶的同居析产纠纷,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这样规定能够引导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果不办理婚姻登记可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法官提醒未婚男女在同居期间,务必明晰各自财产,保留证据,避免分手后产生财产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编辑:薛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