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高某(化名)入职北京某食品公司,任华北区订单专员,月薪9,800元。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及大客户订单录入,日常对接18名销售人员。
2024年下半年起,因部门人员流失,公司先后要求高某接手两名离职同事的工作:
第一次:接手A同事的餐饮渠道订单 → 对接销售增至35人;
第二次:再接手B同事的电商订单 → 对接销售激增至52人!
高某多次反馈:
“现有工作已需每日加班2小时才能完成,系统频繁报错,身心严重透支。”
2025年6月,当公司第三次要求其承担新离职员工的全国促销订单时,高某书面提出:
“当前工作量已达极限,无法再承接额外职责,建议招聘新人或重新分工。”
公司次日发出《解除通知》:
“你拒不执行合理工作安排,违反《员工手册》第8条‘服从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即日解除。”
高某申请仲裁,请求:
✅ 确认解除违法;
✅ 支付赔偿金 123,000元(9,800 × 6.3 × 2,含加班费折算)。
01
公司称“用工自主权”,但无视工作饱和事实
公司辩称:
调整工作内容属“正常管理行为”;
《劳动合同》约定“服从岗位安排”;
高某“消极怠工,影响业务运转”。
但高某举证:
📊 系统日志显示:日均处理订单420单(原为150单),错误率从0.5%升至4.7%;
⏳ 考勤记录证明:近3个月平均每月加班48小时(超法定上限12小时);
💬 邮件/微信记录:多次向主管汇报“任务无法完成”,未获回应;
⚖️ 《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关键点:
“用工自主权”不等于“无限摊派权”!
当工作量远超合理负荷,拒绝是自我保护,不是违纪!
02
法院判决:摊派明显失衡!解雇违法,全额赔偿!
2026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 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雇,滥用管理权
法院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5条:
‘判断工作调整是否合理,应考察是否显著增加劳动强度、是否超出岗位能力范围、是否提供相应补偿。’”
“本案中:
(1)高某工作量增长近3倍,远超同类岗位平均水平;
(2)公司未增配人手、未提高薪酬、未减少原有职责;
(3)所谓‘服从管理’条款不能成为规避法定责任的工具;
(4)在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无法承受后仍强制摊派,构成变相强迫劳动。”
“在国家严控‘过劳死’、倡导‘体面劳动’的政策背景下,企业不能以‘人手紧张’为由,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个体员工。”
✅ 支持赔偿金请求:
工作年限:2023.3–2025.6 → 2年3个月,按2.5年计算;
月工资含固定加班费,核定为 9,800元;
赔偿金 = 9,800 × 2.5 × 2 = 49,000元;
因公司存在系统性超负荷用工(同期5人离职与此相关),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劳动合同法》第87条,酌定上浮至123,000元。
法院同时裁定: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内容,必须评估合理性,不得以“服从”之名行“压榨”之实。
03
法律红线:这三种“工作摊派”全部违法!
✅ 合法调整工作需满足:
工作量在合理范围内;
提供培训或资源支持;
协商一致或依法支付加班费;
不得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
国家重拳:严打“隐形加班”与“责任转嫁”!
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指导意见》(2025修订):
“严禁通过不合理工作摊派、任务叠加等方式变相延长工作时间。”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
“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明显超出劳动者正常承受能力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法院2025年数据:
涉“超负荷工作摊派”案件支持劳动者比例达87%,平均判赔11.8万元。
编辑:唐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