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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罚款!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6/27 10:03:48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6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储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职工连某、张某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特种作业。通过对该公司总经理孙某和作业人员连某、张某的询问并采集相关证据,进一步确认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99条B档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通过历年事故统计看,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进行立案处罚,有利于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

来源 |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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