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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擅自经营储存甲醇,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来源:应急普法 作者: 时间:2026/6/24 9:50:49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应急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对某民宅仓库进行核查。发现该民宅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甲醇14460升,系郭某所有;郭某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1641笔,销售金额共计1634770元;郭某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期间,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民宅仓库内存放的疑似甲醇的物品后,依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郭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否则,就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郭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郭某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1641笔,销售金额共计1634770元,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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