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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小学生课间嬉闹磕断牙,学校要不要担责?法官说了,要担责!学校虽没有侵权行为,但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6/12 11:40:52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就读于同一所小学。2025年11月某日上午下课后,两人一起下楼,走到一楼时,走在前面的刘某回头故意拽住王某的衣领向下按,导致王某趴倒在地、嘴部着地,造成王某牙齿冠折等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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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125.5元。

事后,双方家长因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王某的监护人遂将刘某及其父母,以及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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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实施拽衣领向下按的行为,是导致原告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刘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日常学习、生活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保障其在校安全。本案中,事故发生于课间,双方在人群密集的楼梯通道嬉戏打闹,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将特定场所日常的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存在安全教育疏漏。因此,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划分责任。本案中,刘某的故意行为是主要原因,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因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职责,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降低赔偿数额至2万元,刘某父母承担16000元,某小学承担4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内学生间嬉闹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多方责任认定。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牵动家庭与社会关切。处理此类纠纷,各方均应保持理性、恪守善意,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化解矛盾,同时正视事件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教育短板与管理责任问题。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主体,虽然没有直接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不是侵权人,但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侵权责任发生后,学校方应主动与家长沟通对接,积极寻求共识。可优先采用协商、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高效平和化解分歧,避免矛盾激化。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理性维权、积极配合,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共同商议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以平和、经济、务实的方式妥善处置,真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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