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 市场监督

女子以鸭肉冒充鹅肉销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 时间:2026/6/12 9:21:27

6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安顺市平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鸭肉制品冒充鹅肉制品”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王某(化姓)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案发时,女子王某系安顺市某商户经营人员。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10月22日被平坝区警方取保候审。2025年1月21日,平坝区检察院向平坝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平坝区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王某先后购进价值4.8515万元的鸭肉制品,加工后冒充鹅肉制品在其鹅肉馆内销售。2024年7月5日,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鹅肉馆内查获尚未出售的鸭头、鸭胗、鸭掌、鸭肠、鸭腿、鸭翅等肉制品。经检验,查扣的鸭腿、鸭翅、鸭胗中检出鸭成分,未检出鹅成分。经核查,王某以鸭肉制品冒充鹅肉制品销售金额为22.190875万元。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鸭肉冒充鹅肉进行销售,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5年1月26日,平坝区法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编辑:建君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警视网警视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010-53351827,邮箱928479055@qq.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本网栏目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警视网“、“警视网.警视在线的图片、文字、视频,版权均属警视网《警视在线》栏目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平台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