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留给孩子,本是为子女留一份生活保障。然而,鄂州一男子在签下协议后却心生悔意,试图撤销赠与、收回房产。鄂州中院终审判决: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不是普通赠予,不能随意撤回!
基本案情

张三(化名)和小芳(化名)离婚时,最初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有房产出售后扣除房贷,余款两人平分;同时明确了子女抚养、共同债务等事宜。但计划赶不上变化,房子迟迟未能出手,财产分割因此悬而未决。
为妥善解决此事,两人又签订了第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由小芳抚养,张三按月支付抚养费;待孩子年满18周岁,涉案房产直接过户至孩子名下。
本以为尘埃落定,不料张三却变卦——他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并给出三个“理由”:
“我这是把房子‘赠与’孩子,法律上赠与不是可以反悔吗?”
“买房的钱基本都是我出的,这房子本来就该是我的!”
“孩子跟着我生活,房子放在我名下才更合理。”
言下之意:当初的约定,不算数了。
法院审理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中的三个核心观点,清晰有力,也给所有离婚父母敲响了警钟:
一、签下的字,具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不是单纯的“房产赠与”,而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事宜的综合性离婚协议。
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守护的,从来不是某一方的利益倾斜,而是“说话算话”的契约精神。成年人的每一次签字,都应有分量、有担当。
二、出资多少,不能推翻白纸黑字的约定
张三一直强调自己“出资较多”,但始终没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房产是其个人全额或主要出资。事实上,涉案房产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已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产的最终处置方式,即便存在出资差异,也不能以此推翻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协议。
三、给孩子的房,是道德义务赠与,不能随意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张三与小芳将房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是基于血缘亲情的责任与担当,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的生活与成长,属于典型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依法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更重要的是,该案中孩子已具备相应认知和表达能力,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赠与。按照法律原则,未成年人的合法意愿与财产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张三未主张子女抚养权,却要求将房产归自己所有,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与生活保障;而按照协议约定,待孩子成年后过户房产,才是真正为孩子守住基本生活底线。
法官寄语
婚姻散场,父母的责任与诚信不能丢
这起案件,判的不仅是一套房子的归属,更树立了一个清晰的司法导向:在离婚纠纷中,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与担当。
离婚,是成年人的选择,是一段关系的落幕,但绝不是父母责任的终结。
保护好孩子,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更是刻在血脉里的情感责任。
守住对孩子的约定,才是对“父母”这个身份最基本的敬畏,才是未曾离场的担当。别让成年人世界里的计算与得失,撕碎孩子心中最后一份安全感。
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