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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里春风·法护青苗|典型案例①:支持婚内抚养费诉求 保障成长所需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6/1 10:52:02

开栏语“陪伴式”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突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湖州法院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领功能,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开展“浙里春风·法护青苗”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月活动,凝聚全社会关爱保护合力,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钱某潼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系钱某甲与被告陆某之婚生女,于2017年5月出生,系孤独症谱系障碍患者,持有残疾人证。被告自2024年6月离家,与原告及钱某甲分居至今,但未离婚。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未支付任何生活费,未履行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根据医学意见,孤独症的主要治疗途径是康复训练,且6岁前为最佳干预期,需要长期、系统且高强度的康复干预。为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和持续康复,母亲钱某甲独自承担了全部生活开销及康复训练费用,并向亲友举借大量外债。后原告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实际发生的抚养费及后续直至钱某年满十八周岁或能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原告充分举证证明了被告分居期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以及原告因患孤独症谱系障碍所需的康复训练费用。被告陆某对该事实不持异议。该案系婚内分居期间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追索抚养费案件,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深入释法明理,让被告深刻认识到其作为父亲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陆某支付原告钱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追索抚养费案件,具有以下示范意义:一是明确了婚内抚养费请求权的独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赋予了未成年子女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这为处于类似困境的未成年人开辟了权利救济通道。二是保障了残疾儿童的特殊抚养需求。本案将孤独症儿童的康复训练费用纳入总费用范畴,为后续调解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体现了司法对残疾儿童特殊需求的高度关注和精准回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三是体现了“修复式”家事审判理念。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为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修复留有余地、创造条件,避免因抚养费纠纷激化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民一庭、吴兴法院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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