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高法: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行为“违建必罚,拒执必究”5月11日,“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准确认定相对人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前提。但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其时间跨度一般较长,行政机关查处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注销、死亡、故意逃避监管,导致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建设行为人的情况比较多见,而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后,通过买卖、抵账、赠与、租赁等方式将建设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则更为常见,从而造成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人和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人分离的情况,为行政处理相对人的确定带来很大困难,并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对此,司法机关认为,在违法建设行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人或者实际占有、使用人能够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如果实际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的依法处置行为,此时应当对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阎巍进一步表示,以上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占用土地的原因行为对当事人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情况下,其虽然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参照该条规定精神,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主体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的行为,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阻碍执法行为,属于拒不归还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故可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其作为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一般应当以其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司法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时,本就应当对土地来源的合法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行政机关已明确告知有关当事人违法占地事实并要求其配合处置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过错明显。因此,对于具有主观过错的非法占有、使用耕地的主体,行政机关以非法占地为由依法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既可以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也能够有效遏制逃避监管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处置工作等恶意占地行为。(光明网)2.许传智被提起公诉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许传智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传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许传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担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央视新闻)3.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开征集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5月10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通告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包括养殖屠宰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经营餐饮环节。公开征集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乐东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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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男友”同时交往5名女子,被警方抓获近日,广州警方成功抓获虚构身份、以恋爱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警方查明,王某自2019年起便长期混迹于多款交友软件,专门瞄准急于步入婚姻、渴望稳定生活的未婚女性,精心打造“经济条件优渥、有车有房、职业体面”的黄金单身汉形象,还伪造国家机关相关文书证件,大幅提升伪装可信度,实施精准“围猎”。警方调取王某手机数据发现,其手机内存储着与多名女性的亲密聊天记录,长期同时与多位女性保持恋爱关系,并借机骗取钱财。截至目前,警方已核实5名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受害者,均被王某以相同手段诈骗,其中最长一段被骗关系持续长达6年,全案累计涉案金额高达约170万元,单名受害者最高被骗金额约140万元。目前,王某已被荔湾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公安部新闻传媒)2.编造、散布虚假信息,3人被海南警方依法查处近期,琼海市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属地派出所依法查处3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其中,抖音网民 “乱××”(王某洪)、“Wa××”(王某万)其两人在看到路边一辆被损坏的电动车,为博取流量、追求趣味,编造该车辆系其自身车辆被盗的虚假信息并配音配文,虚构被盗场景,误导公众认知。经依法核查,王某洪、王某万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网民秦某治,为博眼球编造 “某一小区火灾致2死1伤” 的虚假信息,通过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发布传播,易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查,该火灾信息纯属虚构,秦某治对其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琼海警方)3.酒驾丈夫在路口撞上醉驾妻子,双双被罚5月10日晚,四川夹江县公安局发布消息,该局交通管理大队于近日处理一起追尾事故时,查获一对夫妻双双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事发当晚,夹江一对夫妻江某(男)、罗某某(女)聚餐饮酒后心存侥幸,认为“时间晚不会被查”,分别驾驶川L3xxx1轻型多用途货车和川LUxxx8小型轿车,沿国道245线由峨眉方向往夹江城区方向行驶。当两人驾车行驶至界牌909红绿灯路口时,江某驾驶的车辆与罗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撞击后,罗某某的车辆失控与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川G5xxx7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调查中,民警得知江某、罗某某为夫妻,且在沟通过程中,民警发现双方身上散发浓烈酒味,当即对两人开展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两人均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依法将两人带至医院抽血送检,最终江某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48.7mg/100mL;罗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高达151.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夹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江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对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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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临高7人公开受审日前,临高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案件,7名被告人受审。公诉机关指控:7名被告人在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于上家曾某惠(已起诉)处获取销售私彩的赌博网站网址、账号和密码等信息后,通过微信及线下方式向赌客销售私彩。经查明,7名被告人分别接受赌客投注金额从人民币58550元至411758元不等,该案中赌客中奖金额从人民币27074元至302215元不等,7名女性被告人通过返水获利人民币451.36元至3927.76元不等。案发后,7名被告人或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投案,相继落网。检方认定事实证据后现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花、林某科、林某星、黄某巧、王某、李某妹等被告人为了获利,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借助正规彩票信息,违规销售私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7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规可从宽处理。该案将择期宣判。(文澜法苑)2.澄迈县综治中心牵头化解一起商铺租赁纠纷近日,澄迈县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核心作用,牵头联动县法院、县检察院、福山镇司法所,协同福山镇综治中心,成功化解一起商铺租赁纠纷。2026年4月13日,澄迈县福山镇群众杨某、吴某某夫妻与房东苏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商铺经营烟酒店,房东需按承租方要求完成商铺改造,杨某夫妻当场支付预付租金54200元,双方确认该款项非定金,且合同未明确押金及违约责任。4月底,杨某夫妻因无法办理烟酒店经营证件,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此时房东已完成全部改造,产生费用26000多元,因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矛盾逐步激化。5月8日,经过多方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自愿解除商铺租赁合同,杨某夫妻支付房东20000元改造损失补偿,从预付租金中抵扣,房东于5月18日前退还剩余34200元租金。双方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法治时报)3.男子上班饮酒脱岗,醉驾载妻双双身亡,家属索赔157万,法院:不予支持去年2月,某公司保安林某上班期间私自饮酒,脱岗后醉驾摩托车搭载妻子匡某驶离厂区,途中撞上路沿发生事故,造成林某、匡某死亡。其女儿小林认为,涉事公司存在管理失职,放任林某工作时间饮酒,且未制止其驾驶摩托车离岗,应承担其父母死亡的侵权责任,遂起诉该公司索赔157万余元。4月30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2025年2月4日15时17分许,林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后座乘员匡某),途经某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路右侧路沿,造成当事人林某当场死亡,匡某受伤送医院于2月13日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月11日,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匡某不负本事故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在上班期间私自饮酒,未向用人单位报备,中途脱离岗位,且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载其配偶匡某,离开厂区,碰撞右侧路沿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在林某离岗后,发生地点未在上班厂区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某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酒驾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而其饮酒及酒驾,均不属于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也不在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职责范围内,更不在任何一家正常公司的规章制度管控范围内。某公司并未实施任何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尽告知林某安全生产、安全驾驶、不得脱岗办私事的责任,林某亦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须知》《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安全须知》上签名。因此,某公司对林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侵权行为及管理上的过错。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匡某不负本事故责任,因此,匡某的死亡与某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对于小林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央视新闻、光明网、公安部新闻传媒、乐东警方、琼海警方、法治时报等
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