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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谎称乘客,技术鉴定还原真相终被判刑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 时间:2026/4/30 10:47:16

一起交通肇事案,案发地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唯一的生还者坚称自己是乘客。真相究竟如何?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运用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通过驾乘关系模拟鉴定策略,成功锁定驾驶人身份。今年1月,黄冈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被告人郑某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2月11日,郑某与好友刘某相约出门游玩。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搭载刘某从湖北省浠水县出发前往蕲春县。摩托车经过蕲春某水库转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入路面左侧排水沟,郑某受伤、刘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路人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案发地点偏僻,现场没有设置路面监控,且报案人系事故发生后才到达现场,因此不能直接认定驾驶人身份。面对询问,郑某一口咬定:“车不是我骑的,是刘某骑的,我坐在后面。”此外,郑某声称,从刘某家中出来时是他驾驶的摩托车,但在距案发地点约一公里处由于他要电话联系另一名好友,便将摩托车交由刘某驾驶,并提供了相应的通话记录。

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案件一时难以推进。2024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驾驶人身份进行鉴定。同年3月4日,湖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郑某系驾车人,死者刘某的伤情符合摩托车后排乘客的特征,系乘坐人。郑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坚称自己不是驾驶人,并表示鉴定机构机械按照二人伤情进行简单对应,严重背离客观情况,并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

究竟谁才是真正的驾驶人?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该案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调取了离案发现场一公里处路口卡口监控录像、排查过路车辆行车记录仪的记录情况,并与检察机关会商后提出正反驾乘角色模拟的鉴定策略。后公安机关委托湖北另一家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鉴定人员根据事故现场痕迹、车辆损伤痕迹和二人伤情对事故现场进行还原,并按照上述鉴定策略通过正向论证和反向排除。

鉴定意见显示,上述交通事故中,踏板摩托车倒向左侧时,由于后座乘车人左脚位于车辆左后护板外侧,后座人员会因摩托车与沟渠立面挤压形成左脚外侧损伤。而驾驶人因腿部在驾驶位,在摩托车向左倒地的时候,其脚部不会被摩托车持续挤压,因此不会出现严重伤情。刘某的脚部伤情符合后排乘坐人“因摩托车与沟渠立面挤压形成左脚外侧损伤”的特征;病历显示,郑某的脚部无明显伤情,符合驾驶人受伤的特征。另一方面,在反向排除试验中,工作人员模拟了郑某系乘坐人、刘某系驾驶人的情形,证明刘某的左脚不可能有严重伤情,因此排除了郑某系乘坐人的可能。

鉴定意见、附近路口的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尽管郑某始终“零口供”,但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已经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于2024年4月30日对郑某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蕲春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郑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郑某仍然辩称自己不是驾驶人。2024年12月1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综合全案情况,今年1月,黄冈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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