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检测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某(化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4100元上缴国库。
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李某某作为精河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相关负责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扩大车辆通过数量,私自购买并使用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模拟器替代真实车辆诊断仪,屏蔽被检测机动车的OBD系统故障,为客户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449份;此外,李某某还擅自变更检测方式、降低检测标准,通过篡改数据、违规判定等方式,让本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车辆“顺利”通过排污检测,并出具虚假报告1692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认定314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虚假报告,李某某非法获利达314100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移动污染源管控的“关键节点”,出具的检验报告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是否达标上路,更关系到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权益。本案中,李某某通过作弊设备、篡改标准等方式出具虚假报告,让数千辆超标车辆“带病上路”,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检测市场公平秩序,更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精河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司法力量护航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传递出环境检测绝非牟利工具,弄虚作假必将受到严惩的强烈信号。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司法利剑斩断环境违法链条,守护精河县的蓝天白云与绿水青山。
编辑:唐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