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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借养老项目非法集资构罪

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4/28 9:35:41

案情介绍

2019年至2020年,某养老服务公司由实际控制人谢某主导,以筹建养老院、销售养老床位使用权为名义,安排业务员陈某、杨某某等人在菜场、广场等老年人集中的公共场所发放传单、口头宣传并组织活动,向老年群体承诺年化8%—10%的高额固定利息,到期可返还本金及收益。该案共吸引162名老年人参与投资,非法吸收资金总计766.9万元,最终造成老年人实际经济损失698.9万元。涉案资金并未真正用于养老服务项目运营,大部分被用于支付营销团队高达25%的高额提成,剩余部分用于养老院装修及偿还个人债务,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害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

(案例来源: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及谢某、陈某、杨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养老项目为幌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人谢某(主犯、实际控制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3.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4.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依法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养老服务为掩护、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也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高发、频发、危害突出的养老诈骗与非法集资复合型案件,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人群特点和犯罪手法特征。从犯罪模式来看,行为人完全契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认定标准:一是非法性,未经银保监、金融办等任何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质;二是公开性,通过公共场所发传单、口头宣传、组织活动等方式公开推广项目;三是利诱性,明确承诺8%—10%的固定年化收益,保本保息、到期返本付息,极具诱导性;四是社会性,面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老年人吸收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核心特征。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分子精心选择老年群体作为侵害对象,利用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对养老保障需求强烈、偏好稳健投资等心理弱点,披上“养老项目”“床位预定”“服务升级”的合法外衣,把高风险非法集资包装成“国家支持、政府鼓励、低风险高回报”的正规投资,降低老年人警惕心,再通过情感沟通、小恩小惠、熟人推荐等方式进一步获取信任,最终实现非法吸存目的。从资金流向来看,本案资金并未用于真实养老服务,而是用于支付高额营销提成、偿还旧债、非必要装修等,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模式,依靠后续资金兑付前期收益,一旦扩张停滞便立即暴雷,老年人投入的养老钱、血汗钱极易血本无归。从危害后果来看,本案涉及老年人多达162人,涉案金额近770万元,实际损失近700万元,不仅给老年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更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引发家庭矛盾甚至社会稳定风险,社会危害性极大。从司法处理来看,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幕后控制人、组织者、主要获利者,对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业务员依法从轻、适用缓刑,同时坚持以追赃挽损为核心,最大限度挽回老年人经济损失,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养老诈骗、守护老年人财产安全的鲜明态度。本案也具有强烈的法治教育意义和社会警示意义:一方面,市场主体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养老、健康、投资、理财等名义,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另一方面,老年人要深刻认识“高收益、零风险”投资的欺骗性,遇到养老投资、床位认购、高额返利等宣传时,务必主动与子女、家人沟通商议,向街道、社区、金融监管部门核实真伪,不贪小利、不信谎言、不盲目投资,守好自己的“养老钱”“保命钱”。同时,家庭、社区、职能部门应加强协同宣传,提高老年群体防范非法集资和诈骗的意识与能力,共同筑牢养老领域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孙一帆,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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