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养老服务”为名,通过租赁场地、许诺高息返利等方式引导老年人投资,名为吸纳资金,实则非法集资。此类行为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最终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
2017年6月1日,为了缓解江西某某公司资金困难及兑付前期集资项目本息压力,在周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的建议下,江西某某公司决定开展老年旅游服务项目,委任以周某、卢某为首的集资团队为其开展对外集资业务。
该集资团队采取到宜春市中心城区、温汤镇等人流集中地点,散发宣传单、集中讲课、组织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模式为:公司与会员签订《合同书》,和会员约定其缴纳预定老年旅游宾馆费用,约定时间为一年、二年等,其集资模式回报为:预存1万—3万,年收益9%;预存3万—5万,年收益12%;预存5万—10万,年收益13%;预存10万—20万,年收益14%;预存20万以上,年收益15%。存款人可以领取利息,也可以到江西某某公司指定的温汤镇某假日酒店等地消费。
易某与周某、卢某事先约定将集资款的28%,作为团队的提成款,业务员提成款发放后,剩余的由周某、卢某自行处理。该部门有副总、团队长、业务员等层级,各个级别对应的提成比例不同,副总提成整个团队集资额的1%,团队长提成个人集资额的5%—6%,同时还可以提成团队下面业务员集资额的1%;业务员可以提成其集资额的3%—4%。其中周某、柳某(均另案处理)先后担任老年旅游服务集资项目负责人。经江西永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老年旅游项目集资57,760,219元,未兑付金额39,340,041.94元。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因江西某某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便借助该公司名义,在旅游风景区温汤镇租赁一家宾馆部分楼层,对外宣传办理养老机构,同时给老年投资者高息为诱饵,欺骗老年人投资,该公司及易某的这种融资行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江西某某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00万元。易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追缴江西某某公司违法所得148,396,517.48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由江西某某公司及易某共同退赔。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打着“便民互助”的幌子,承诺支付高额回报,实质上是借新还旧、没有任何可靠盈利来源的庞氏骗局。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巨额经济损失。广大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切勿被熟人介绍、短期高息所迷惑,守好自己的血汗钱。
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