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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酒瓶包装供制假 二人侵犯知识产权获刑

来源:宜宾日报 作者: 时间:2026/4/22 10:10:30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罗某、田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两名被告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知名白酒,仍大量回收、分拣、转卖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及包装材料,为制假售假提供关键物料支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回收名酒包装后转卖给制假人员 非法牟利数额较大

被告人罗某系四川省成都市废品回收经营者,其经营的废品回收公司曾与当地餐饮企业签订协议,回收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品牌白酒空酒瓶及配套包装材料。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罗某明知收购方将相关酒瓶、包装用于制售假冒白酒,仍持续向田某等人转卖涉案物品。经查,罗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3818元,违法所得4万元。

被告人田某亦从事废品回收行业,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其从餐饮企业、环卫工人等多处回收名酒空酒瓶及包装材料,经清洗、分类、打包处理后,转卖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汤某。田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3840元,违法所得8万元。

2025年5月15日,罗某、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名酒空酒瓶及包装材料。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二名被告获刑 并适用从业禁止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田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明知他人将利用涉案物品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收购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酒瓶、包装材料,经筛选、分拣、清洗、组合后予以销售,为制假行为提供直接帮助,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罗某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田某涉案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禁止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回收、销售含有白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材料等相关经营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回收、销售含有白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材料等相关经营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强化源头惩治侵权行为 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防线

本案审判长杨光表示,酒瓶及包装上附着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重要载体,受刑法严格保护。对回收、加工、转卖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核心在于从源头切断侵权犯罪链条,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两名被告人虽未直接印制、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但其对废旧商标标识载体进行加工转卖,本质上为制假行为提供核心条件,依法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涉案数额,分别符合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制售假冒白酒的行为,既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杨光说,翠屏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以司法裁判明晰行为边界,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守护“川字号”“宜字号”品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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