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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订房触电受伤,酒店能免责吗?|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来源:判例研究 作者: 时间:2026/4/9 9:19:48

编者按

去参加活动时,由东道主统一安排住宿,这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但若入住后因酒店设备问题触电受伤,酒店能否以“你不是订房人”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形下,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实际入住的人员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探讨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认定、第三人权益保护与侵权责任归责等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案情简介

申某前往朋友家参加丧礼,丧主委托王某统一为包括申某在内的多人,到某酒店订房住宿。当天夜晚,因吹风机电线绝缘皮部分破损、铜丝外露,申某在酒店房间拿吹风机吹头发时触电受伤。事发后,申某住院治疗10天,住院期间酒店为其支付了护理费、伙食费和住院费。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申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申某与某酒店协商后续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事宜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127313.4元。某酒店以申某非订房者本人,双方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为由反诉,要求申某立即返还其基于人道主义支付的医疗费6777.89元。

案例来源: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

一、非本人订房情况下,申某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这是本案的首要争议。申某因受伤起诉酒店,酒店抗辩称,申某未直接与酒店签订住宿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此申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未采纳这一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房间是他人代为预订,但申某是实际入住并接受酒店服务的自然人。并且入住目的是参加丧礼,这属于典型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申某作为服务的实际接受者,其消费者身份不容置疑,其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他人代为预订房间或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允许酒店以非本人订房为理由免除责任,将导致大量实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是实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非仅限订立合同的主体。

二、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吹风机电线破损、铜丝外露,导致申某触电受伤。这一事实本身,足以证明酒店未能尽到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不仅对客房环境负有安全责任,并且对客房内供消费者直接使用的各类设备,同样负有持续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吹风机作为客房内供客人使用的常见电器,其电线破损、铜丝外露属于明显的安全隐患,酒店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明显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覆盖服务全过程。 酒店作为经营者,其义务绝不仅仅是提供一个住宿空间,而是必须确保其提供的客房、设施、环境等服务空间是安全可靠的。对吹风机、热水壶、淋浴设施等常用设备进行定期、勤勉的维护检查,是经营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一旦基本义务应尽未尽而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经营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到勤勉检查和维护义务,直接导致了申某触电受伤的损害后果。这属于典型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店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在确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后,法院需要对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作出认定。

首先,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某因触电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最轻的一级,但仍对申某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造成了实际影响。法院核定的损失共计12.6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法定赔偿项目。这一数额是在查明事实、核定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垫付费用的处理。申某住院期间,酒店曾垫付护理费、伙食费和住院费。在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将酒店已垫付的部分予以扣除,判决酒店仍需支付11.9万余元。这一处理方式符合法律逻辑,垫付费用是对受害人及时救助的体现,但不能因此免除酒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扣除垫付的部分,既避免了受害人双重受偿,也保障了酒店不因垫付行为而承担超出法定责任范围的损失。

最后,关于酒店反诉要求返还垫付费用的主张。酒店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申某返还此前垫付的医疗费6777.89元,酒店声称双方无合同关系,垫付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其理由在于,酒店作为经营者,对入住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垫付医疗费是履行该义务的应有之义,而非纯粹的道德帮助。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在责任尚未厘清时垫付费用,事后又反悔追偿,显然缺乏诚信基础。如果允许酒店在垫付后以“无合同关系”为由反诉返还,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鼓励经营者主动承担责任。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进一步确认了酒店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结语// 

申某诉某酒店触电损害赔偿案,是司法保障消费者人身权益、厘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一起典型案件。法院的裁判明确了消费者身份不因他人代订而丧失,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合同相对人不同而转移的裁判规则。这一认定,既回应了实践中非本人订房能否索赔的普遍困惑,也为住宿服务行业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指引。

消费关系的本质,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真实服务交互,而非一纸合同的名称归属。酒店以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甚至反诉追回垫付费用,既有悖诚信原则,也忽视了其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的法定责任。司法裁判对此说不,正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精神的坚守。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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