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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丢失租赁相机拒赔偿 拒不到庭仍担责

来源:甘泉法院 作者: 时间:2026/4/8 12:24:01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电子产品短期租赁日益普遍。有人误以为“逾期不还”“丢失租赁物”“拉黑对方”就无需承担责任,殊不知此类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25年,被告王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向原告慕某租赁一台相机。王某某向慕某支付租赁费后,慕某通过顺丰快递将相机邮寄交付王某某。租赁期限届满,慕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王某某要求返还相机,均未获回应,后得知相机已被王某某丢失,遂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放弃了当庭质证、答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租赁期满后,王某某理应返还相机,但其不仅逾期未还,还因保管不善导致相机遗失、无法返还,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相机相应价款。

法官提醒:

在享受租赁便利的同时,各方应恪守信用、遵守规则,依约诚信履约,并对租赁物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一旦丢失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唯有秉持诚信、坚守法律底线,才能让共享经济更好惠及大众。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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