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现场遗留渣土、杂物不及时清理,极易引发人身伤害纠纷。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污水改造项目渣土遗撒致村民摔伤案,依法厘清侵权责任,既守护群众合法权益,也警示施工单位严守安全管理义务,筑牢出行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建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污水改造项目,2023年11月9日,该村村民黄某外出时,踩中该项目施工现场遗撒的渣土摔倒受伤。事发后,黄某送医治疗,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左侧踝关节骨折。
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5250.28元。某公司辩称其主体不适格,导致黄某摔伤的渣土是黄某在自家院内挖沟产生的,自身并非直接侵害责任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虽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摔倒的直接原因,但在黄某提交的录音中,某公司让黄某将因受伤发生的费用票据留存好以备协商;且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导致黄某摔伤的渣土是黄某自家产生。
结合黄某提交的照片可知,涉诉现场有遗撒的渣土,考虑到某公司系涉诉村落污水改造项目的承接人,法院依法确认某公司遗撒的渣土系导致黄某摔伤的原因,故法院对某公司辩解称其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渣土遗撒导致黄某受伤,且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某公司应对由此给黄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外出经过渣土时,理应遇见或者发现潜在的危险,但黄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保障自身安全,致使发生了事故,故黄某对其自身损失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某公司为本案中适格的赔偿义务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7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谢衍明
法官提示
本案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核心聚焦施工方安全管理义务与行人通行安全的边界划分,结合案件情况,作出三点提示:一、施工单位需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污水改造项目施工方,未及时清理遗撒渣土,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导致黄某摔倒受伤,法院依法认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应强化现场管理,及时清理施工现场遗留渣土、杂物,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防范地面遗撒、堆放物引发人身损害。二、公众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行人途经施工区域时,应主动观察路况,避开障碍物或湿滑地面,谨慎通行。本案中,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脚下安全,对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减轻了施工方赔偿责任。三、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受害方应及时固定现场照片、医疗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明确侵权主体与损害因果关系,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诉求无法支持。本案中黄某提交的录音、照片等材料成为认定施工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牛栏山法庭
文字:代光胜 李玲昊
编辑:唐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