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运等道路运输领域中,
车辆挂靠经营模式颇为常见。
这种模式虽能让无资质个体
“借”用企业运营资质开展业务,
却也因管理松散埋下隐患。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极易引发复杂的赔偿纠纷。
近日,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日,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桂阳县珍珠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叶路与珍珠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后,黄某在从中间车道向最右侧车道变道时,与邓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李某)发生猛烈碰撞。
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邓某、李某当场死亡。
同年11月,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李某无责任。
经法医鉴定,邓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黄某实际出资购买,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双方存在明确挂靠关系,该物流公司每年向黄某收取挂靠业务费。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已先行向死者家属赔付840000元。
因剩余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黄某和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既每年收取挂靠费用,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挂靠关系,被挂靠人身份清晰。同时,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责任划分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5812.5元。
一审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在运输行业虽较普遍,但其本质是无资质主体借用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名义开展活动,潜藏极大安全隐患。实践中,部分被挂靠公司常只收挂靠费,却疏于履行车辆维护监管、驾驶人资质审核等义务,放任无资质个人以其名义上路,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中,某物流公司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驶与运营,但通过挂靠获取了经济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与法律风险。
在此提醒,运输企业需杜绝“重收费、轻管理”,严格审核挂靠车辆及驾驶人资质。个体从业者切勿图便利违规挂靠,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运营资格。
编辑: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