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妨害兴奋剂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4月间,吉林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杨某单独或伙同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教练员刘某,以“科研训练”为名,欺骗即将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接受“血液回输”,篡改血液成分,以谋取利益并快速提升运动员成绩。杨某参与实施共6人次,非法获利20万元。经反兴奋剂中心认定,该行为属于使用禁用方法,构成兴奋剂违规,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并追缴杨某违法所得。
案件评价
本案作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入刑后的全国首例判决,具有显著的规则重塑与制度警示意义。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在反兴奋剂治理中实现了从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到刑事规制的关键跨越,更以刑罚的威慑力明确划定了体育科研与训练行为的法律红线。
此判决通过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强化了公共管理在体育领域的刚性约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司法范例,也向所有体育从业人员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以“科学”或“训练”为名损害运动员健康、破坏体育公平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