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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案说法|福鼎某银行拒绝支付遗产,继承人一怒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来源:公信福鼎 作者: 时间:2026/1/21 14:15:46

13万余元的银行存款

继承人身份清清楚楚

银行却坚决不给取!

这背后到底藏着什么“拦路虎”?

案件详情

陈某某早年离婚后未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陈某。何某系陈某某母亲,其父亲已故。2009年1月,陈某某在福鼎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陆续在该账户存入款项,截止至2025年5月29日,该账户本息余额为130,666.87元。陈某某于2025年2月去世,其母亲何某及儿子陈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被告银行处要求取款,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认为,陈某某已去世,何某和陈某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陈某某在被告处的存款及相应利息,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130,666.87元及利息(以130,666.87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陈某某在被告处存款130,666.87元无异议,但原告主体不适格,两原告继承份额不明确,本案这笔存款支付给谁不明确,且无法确定死者陈某某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是否存在遗漏继承人,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拒绝予以支付。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存款人陈某某在福鼎某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将其个人款项存入该账户,银行开具相关存款凭证,陈某某与福鼎某银行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福鼎某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存款本息。现因存款人陈某某已去世,陈某、何某作为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陈某某的银行存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息130,666.8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及陈某某存在其他继承人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130,666.87元及利息。

近年来“储户取钱难”成为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部分金融机构动辄以“手续不全”“继承人存疑”等理由拖延、拒绝办理存款支取业务,严重侵害储户及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本案判决直面这一民生痛点,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强化金融机构的契约履行与举证责任,明确存款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继承法律规定,主张继承储蓄存款本息。金融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取款障碍,以“继承人范围不明确”为由单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若主张存在其他继承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该裁判结果厘清了金融机构在存款继承业务中的审查边界与举证义务,有效遏制金融机构滥用抗辩权阻碍继承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为同类纠纷的处理确立了裁判标准。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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