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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返还30%服务费!仙桃这起案件判了……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1/21 10:56:33

为了扩大店铺影响力提高产品的销量在网络公司购买推广服务但是效果不佳能够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网络推广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一家日用品店铺的经营者,为拓展营销渠道、提高产品销量,其通过网络了解到某咨询公司可提供店铺推广服务以提升销量,便与该公司签订店铺推广服务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又签订了深度打造推广协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某认为推广效果未达预期,因某咨询公司已注销,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某咨询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谢某某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某咨询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案涉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份协议并未就张某某店铺的营利情况作出约定,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当清楚商业交易客观存在的风险,其要求某咨询公司退还绝大部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于张某某认可某咨询公司按照推广服务协议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深度打造推广协议未对某咨询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方式、标准、效果等进行明确细化约定,且谢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咨询公司全面履行了深度打造推广协议,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谢某某返还张某某部分服务费。

谢某某作为某咨询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决定解散时,负有承担组成清算组并依法清算的义务,同时负有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的法定义务,该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在公司注销前,而谢某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便将公司注销,导致张某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谢某某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某向张某某返还30%的服务费。判决生效后,谢某某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商卖货已成为当前网络时代的新业态。许多网络公司抓住人们希望通过网络销售“暴富”的浮躁心理,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技术服务,并在服务合同中模糊双方权利义务,制定格式条款限制退费。对此,在选择服务机构前,消费者应当仔细甄别广告是否存在夸大成分,并事先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进行详细了解,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缴费时保留好付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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