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视在线山西讯:近日,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扮记者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暴某、白某等四人因以举报私挖乱采相要挟勒索财物,均以敲诈勒索罪获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此案的宣判,既严厉打击了借“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违法犯罪,也为公众清晰划定了合法维权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

经查,白某得知石楼县沿黄公路周边存在私挖乱采现象后,萌生了借机敛财的歪念。他联系暴某提议假扮记者,以举报相要挟索取财物,暴某随即邀约宋某参与,白某又安排张某带领二人前往石楼县和合乡后北头村,对私挖乱采现场及相关车辆拍摄照片“固定证据”。随后,暴某以记者身份向和合乡政府电话举报该行为,被害人因担心事件被网络曝光引发负面舆情,被迫前往暴某指定的酒店协商。现场,暴某直接要挟,宋某在旁协助施压,最终迫使被害人交出1万元现金及10条中华香烟,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5万元,已远超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事后,四人按所扮演不同角色进行了分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其中白某、宋某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石楼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暴某、白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扮记者举报+威胁网络曝光”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将被害人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在案件中所起作用区分主从犯量刑。其中,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退赃情节;白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之一系主犯,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宋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具有自首退赃、主动退赃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既体现了对敲诈勒索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充分考量了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即便举报的私挖乱采行为属实,以此为要挟索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仍属非法索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手段索要财物”,区分“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索要财物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便捷化,类似“以举报曝光相要挟”的新型敲诈手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明确,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即便手段升级,仍难逃刑法制裁。检察官特别提醒,切勿以举报违法行为、曝光负面信息为要挟索取财物,共同犯罪中无论分工如何,参与预谋、协助实施或参与分赃均可能构成共犯;案发后自首、退赃可依法从宽处理,但不能抵消犯罪本身的违法性。合法权益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任何试图攫取非法利益的铤而走险之举,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悉,石楼县近年来持续整治私挖乱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强化巡查监管、部门联动等举措维护区域生态环境与矿业秩序。此次案件的依法办理,既打击了敲诈勒索犯罪,也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为当地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筑牢防线。
编辑:李连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