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兴文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恋诈骗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以结婚为诱饵,虚构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4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胡某与朱某经人介绍在在网络中认识。交往期间,胡某隐瞒其已婚且已育有一子的事实,利用已故公公的微信账号,冒充自己的父亲与朱某联系,强化单身形象。同时,胡某配合朱某拍摄婚纱照、订婚等,让朱某误认为胡某为单身未婚女青年,便以结婚为目的与胡某交往。
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胡某先后虚构了经营酒厂负债、朋友去世等多个事实,骗取朱某财物4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兴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胡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并扣押其名下车辆、黄金饰品等财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是正常的恋爱关系,情侣之间借钱或者为了获取对方芳心,自愿赠与财物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以谈恋爱为名,实质上是为了诈骗钱财,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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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