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张某(化名)因非法持有枪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此案再次敲响警钟:枪支无小事,私藏即犯罪。
【案情回顾】
“意外发现”不是理由,“心存侥幸”终酿苦果!
2024年3月,张某(化名)在整理家中旧物时,在家中地下室一个尘封的角落发现了一支用帆布袋装起来的长枪,面对这个发现,张某(化名)心生好奇,觉得留着当个纪念也无妨,所以张某(化名)没有选择按照法律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上交,而是抱着“藏在家里没人知道”、“放着不用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将枪支隐匿于家中。
不久后,张某(化名)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被他人举报。经鉴定,张某(化名)持有的长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猎枪,属于我国法律严格管控的枪支范畴。案件移送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张某(化名)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且未按规定上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某(化名)虽辩称枪支一直未使用,但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即构成犯罪,并不是以实际使用为必要条件。其“不知情”、“未使用”的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张某(化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最终对张某(化名)作出了有罪判决。
“非法持有”即是罪: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持有”,是指对枪支、弹药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无论来源是祖传、拾得、他人赠与,或是其他途径,只要未经合法批准而持有,即构成犯罪。
“不知情”非免罪金牌:公民有义务了解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即使枪支是意外发现,发现者也有绝对的义务立即上交公安机关。任何“不知情”、“不懂法”的辩解,在法律面前都苍白无力。法律不会因为“不知道”而免除责任。
“未使用”同样担责: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的状态本身,而不要求实际使用枪支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枪支本身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就是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私藏在家,就如同在家中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危及自身、家人及公共安全。
编辑:李连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