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缺席判决让张女士在不知情中背负了80万元债务,直至住房被法院强制执行,她才惊觉卷入了官司。一场股权纠纷反诉案,意外暴露出借款证据被移花接木的破绽。一起持续五年、涉及股权交易与借款纠纷的案件,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被掩盖的真相浮出水面。
“从天而降”的80万元债务
张女士是某品牌润滑油的省级代理商。2018年9月,她经朋友姚某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经营着贵州某贸易公司(下称“贵州公司”)和上海某润滑油公司(下称“上海公司”),两公司都拥有国外某石油化工国际集团公司在中国的总运营资格。王某告诉张女士,自己名下的贵州公司想买断该国际集团公司的品牌商标,但还需要300万元。
2019年2月,二人协商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女士以300万元的价格在王某处购买其持有的贵州公司和上海公司33%的股份。
同年7月,张女士因无钱支付股份转让款,向姚某借款80万元,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姚某直接将借款转至王某处,代张女士支付购买股份的部分款项。同时,王某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写明:张女士已经付给王某股份转让金200万元,其中姚某代张女士向其支付了80万元。
2021年4月,姚某称其多次要求张女士还款未果,遂诉至贵州省思南县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姚某向王某转账80万元的转账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以购买股份缺资金为由向姚某借款,姚某以代为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方式支付借款,由张女士向姚某出具借条固定借款金额,并有姚某向王某进行转账的记录,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同年9月,法院判决张女士在30日内偿还姚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然而,作为当事人的张女士对这起借款纠纷诉讼毫不知情,直到2024年6月,法院强制执行其住房时,她才知晓自己陷入了这场官司并败诉,但此时已过上诉期限。
亲戚联手设下圈套
“这官司我根本不知情!我确实向姚某借款80万元,但他最后并没有帮我支付这笔钱。”2024年7月,张女士来到思南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该院经初步调查于当月正式受理此案。承办检察官胡亿调取了该案相关文书材料,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因案件涉及案外第三人,且张女士非本地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多次前往外地取证,询问相关人员,并向相关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王某与张女士的股份转让纠纷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2019年10月,王某因张女士迟迟不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100万元,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随之提出反诉,以王某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份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未如实告知国外某石油化工国际集团公司是由王某2017年成立的公司,以及该公司品牌商标的真实情况,导致张女士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支持了张女士的反诉请求。
“如果姚某真的借给张女士80万元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在股份转让纠纷中,张女士就应该要求王某返还200万元,而不是120万元。”检察官对张女士与姚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产生怀疑。
“借款纠纷案中,姚某请的代理人,正是我与王某股权纠纷案的代理人。在股权纠纷案中,王某能够向法院提供我的联系方式,为什么借款纠纷案就找不着我……”张女士的话也让检察官觉得该案并不简单。有无可能姚某是故意不提供张女士的联系方式,目的就是阻碍张女士应诉,利用缺席判决程序达到胜诉的目的呢?
检察官进一步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发现,姚某与王某并非普通的生意伙伴,而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二人具有共同损害张女士利益的可能性。检察官随即调取了姚某、王某二人的所有银行流水,通过对比发现,姚某与王某之间确有三笔共计80万元的转账记录,但转账记录均在2019年1月之前。
“2018年10月,张女士与王某结识,2019年7月张女士与姚某约定借款,姚某又怎会在此之前便代为支付?”检察官认为,姚某与王某之间的旧账,不能作为借款纠纷案的证据。
检察建议推动再审改判
2024年9月,思南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根据查明的恶意阻碍送达、当事人存在特殊亲戚关系、旧账被替换为支付凭证等事实,明确指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同年11月,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该院再审后认为,张女士向姚某出具借条,是基于其与姚某、王某在股权转让中的债权债务转移约定,但姚某并未向张女士实际交付借款或另行向王某支付转让金。况且,原审判决生效之后,张女士与王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姚某向张女士提供借款所依存的基础事实(代付转让金)已经消灭,三人在情况说明中的债务转移已无实际履行的意义,对姚某提出的原审诉讼请求,再审不予支持。基于再审中的新事实和新证据,原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存在瑕疵,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025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经铜仁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唐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