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镇某马路上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车门拉开后,进入该车辆内将车内扶手箱摆放的现金2400余元、手机1部及黄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盗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当庭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有话说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机会型盗窃”,车主的疏忽大意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陈某某这波“顺手牵羊”可不是小事!各位车主下车别犯懒!一定要养成“关车门+拉把手”的双重习惯,别迷信自动落锁,亲手确认锁好才靠谱,不然就是给小偷“送福利”;贵重物品别“留守”!现金、手机、证件这些“硬通货”,能随身带就绝不放车里,别让爱车变成小偷的“提款机”;停车要选对地方!偏僻角落、无监控区域坚决不选,优先停在有人看管、摄像头全覆盖的正规停车场,安全感拉满。遇盗别慌!小偷的手再快,也敌不过你的防盗意识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