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某日,李某驾驶从朋友王某处借用的私家车在路上行驶,车辆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张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因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所有人为王某,张某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万余元。
王某辩称,案涉车辆系由李某驾驶,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损失18万余元,王某在18万余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作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双重追责原则,即机动车使用人(借用人)作为直接侵权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出借人)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所有人先行赔付,可就超出交强险部分向车辆使用人追偿。
交强险投保义务不可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车辆上路将受到扣留车辆、罚款等处罚。交强险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赔偿。若车主未投保交强险,造成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不能及时从交强险中获得相应赔偿,实质上是剥夺了受害人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三类责任:使用人的全额赔偿责任、所有人的交强险连带责任、超额赔付后的追偿权。本案司法裁判既强调了车主的投保义务,也厘清了借用人与所有人的责任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价值。
【温馨提示】
日常生活中,看似“帮忙”的行为可能隐含法律风险。借车是情分,安全责任是本分。不管是开谁的车,驾驶时务必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另外,车主在借车前,需确认保险有效性,并留心车况和驾驶人资质。同时,驾驶人也应在出行前,提前线上备案非本人的机动车,以便处理借车时产生的交通违章。没有提前备案,借车出行后产生有记分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需到线下处理。
(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朱强律师供稿朱海云整理)
编辑: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