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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虚假陈述被罚2万元!

来源:昆山法院 作者: 时间:2025/9/8 9:40:04

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虚假陈述被罚2万元!对方明明还了一部分钱,在法庭上却隐瞒还款情况。

近日,某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隐瞒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开出2万元“罚单”。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起,苏州某科技公司从昆山某设备公司采购橡胶制品、纺织制品等,双方签订多份采购合同。2022年11月,因苏州某科技公司拖欠货款,昆山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206304.64元,后双方就货款分期支付方案达成协议,昆山某设备公司撤回起诉。后苏州某科技公司未按约支付,2023年7月,昆山某设备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某科技公司偿还货款206304.64元并赔偿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庭审过程中,昆山某设备公司称:苏州某科技公司未付金额为206304.64元,双方已在前述分期支付协议中进行了确认,双方签订分期支付方案后,苏州某科技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款项。经依法传唤,苏州某科技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昆山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苏州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06304.6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看似清晰的案情,随后竟出现了反转……

一审判决后,苏州某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苏州某科技公司提交了其于2023年2月17日向昆山某设备公司付款30474.01元的出账回单,说明未结货款应为175830.63元。基于该新证据的出现,二审法院经审理,对苏州某科技公司的欠款金额认定予以纠正,判决苏州某科技公司支付昆山某设备公司货款175830.6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由于昆山某设备公司一审中未提及苏州某科技公司付款30474.01元的事实,而是明确称对方并未支付过货款,导致一审中欠款金额认定有误。昆山某设备公司的行为涉嫌不诚信诉讼,对民事诉讼活动造成妨碍,2024年10月25日,昆山法院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昆山某设备公司罚款20000元。昆山某设备公司对不服并向苏州中院申请复议,苏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实向法庭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法官的审判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当事人虚假陈述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参与,全面提供证据、提交答辩意见。如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放弃,可能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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