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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知假买假”索赔8.94万元?

来源: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8/26 9:38:31

“知假买假”能否主张高额赔偿?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件,鄂州中院是如何裁判的。

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

主张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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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通过微信视频号看到某食品公司销售各类养生滋补品,遂联系该公司负责人郭某,订购了一年份的“固本培元散”(分装为3瓶,每瓶价格2980元),总价8940元。收货后,张某某发现产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且食品中含有冬虫夏草、三七、鹿茸等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于是以其明知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销售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8940元并十倍赔偿89400元。

法院裁判:

“知假买假”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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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确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持张某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赔偿金89400元。

鄂州中院二审认可一审关于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但同时指出,在案证据显示张某某曾在短期内多次通过网络定制类似产品,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多家商家,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

关于是否应支持其十倍赔偿请求,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并可综合考虑保质期和一般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合理数量。

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法院认为,张某某短期内重复购买同类产品并多次起诉,且未详细了解产品特性即一次性高价订购一年用量,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不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综合其购买频次、产品保质期及普通消费者对新型保健食品的谨慎尝试心理,二审酌定以一个月的使用量为合理范围,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准。故改判食品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745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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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指明知商品存在特定瑕疵仍予以购买,进而向生产经营者主张赔偿的行为。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类索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人民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审理网购食品类“知假买假”纠纷时,法院应坚持客观标准,综合考量购买次数、单次数量、食品特性及一般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合理消费范围,并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既打击不法生产经营、保障食品安全,也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诚实守信。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的部分,不予支持,以避免利用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实现过罚相当,最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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