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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这下可真“刑”!

来源:孝感市司法局、汉川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8/18 12:35:41

随着近年来奶茶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奶茶品牌进入大众视野并受到追捧,个别不法分子不仅制售山寨版奶茶,甚至制售奶茶吸管等配套物料包材的假货。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销售奶茶商标标识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年底至2024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以河北省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为窝点,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注册商标权利方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印有知名奶茶商标标识的吸管包装膜,并通过微信、互联网等线上平台分别向龚某、高某某销售其非法制造的吸管包装膜,共计销售15331.6公斤,可制造成品吸管2759.688万根,销售金额209253.5元,非法获利45995元。

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合伙成立包装公司,非法制造、销售印有知名奶茶商标标识的吸管包装膜,经郭某某介绍,将非法制造的吸管包装膜销售给龚某某,共计销售3788.85公斤,可制造成品吸管653.25万根。

其中李某某销售金额54275.7元,非法获利7578元;苏某某销售金额62031.7元,非法获利7578元;郭某某从中收取提成3788元。

被告人苏某某、郭某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2.2万至15万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的包装、装潢、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

注册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杨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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