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魏某赴日本旅游期间购置一块欧米茄品牌金表。归国入境时,魏某经机场无申报通道通关,其携带的金表在安检环节被海关查获。
2024年5月,魏某接海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当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魏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邱跃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处理结果】
某检察院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一、魏某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魏某同事方某得知其将赴日本旅游时,委托魏某代购一块黄金款欧米茄手表,并支付2000元好处费,魏某出于情面应允。
因系首次出国购买奢侈品,魏某缺乏申报经验,对海关相关规定不了解,甚至不清楚“申报”的含义,故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进行申报,其主观上并无逃避关税的故意。
魏某手机中留存的代购相关聊天记录,可证实其购买手表系受同事委托代购,而非以走私为目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方某仅向魏某转账24 万元购表款及2000元好处费,亦佐证魏某无通过走私牟利的意图。
二、魏某偷税数额计算错误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本案中,税务部门计算案涉手表应缴税额时,未考量销售折扣因素,直接以市场指导价40万元作为完税价格,导致税额计算存在偏差。
案涉手表市场指导价为40万元,若按综合税率50%计算,对应应缴税额为20万元;但该手表实际购买价为日本售价(即市场指导价的6折)24万元,以此为基数按50%税率核算,应缴税额应为12万元。
辩护律师向计税部门提交转账记录及购物发票,申请重新核定应缴税额。经沟通,税额最终从20万元调整为12万元,该数额仅超出走私罪立案标准2万元。
最终某检察院结合魏某的主观犯罪意图较低和偷逃税额较小的事实,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