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搭乘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损害的,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在饮酒驾驶人和无偿搭乘人均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如何酌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2022年9月,文某驾驶车辆搭载同村村民邱某一同参加婚宴。文某在婚宴期间存在饮酒行为。婚宴结束后,邱某亦搭乘文某车辆返回。文某行驶至某乡镇村道时,车辆驶出路外导致侧翻,造成文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前往当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肋骨骨裂、多处软挫伤、陈旧性肺结核,检查治疗花费1353元。丰顺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事后,邱某将文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丰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予以确认。邱某无偿搭乘文某的车回家,在享受无偿帮助的同时,应当承担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风险。邱某在明知文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文某的车辆,置自身于危险状态,主客观方面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文某酒后驾驶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适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酌定邱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文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邱某赔偿829.8元。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审理根据具体案情,从情理法角度出发,依法判决无偿搭乘人对自身损害承担部分责任,减轻善意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本案裁决结果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对倡导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当风险与利益并存
案件审理应体现法治与德治
好意同乘又称为“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互帮互助、善意施惠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考虑到驾驶人的善意和无偿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好意驾驶人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责任。好意同乘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风险,无偿搭乘人在享受无偿帮助的同时,理应承受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潜在风险。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而应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法合理的认定。就本案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驾驶人作出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但因本案是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认定书于本案应是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而不能仅依此来认定涉案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民法典虽然对好意同乘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驾驶人饮酒后仍驾驶车辆,虽是无偿搭载原告,但此搭载行为显然已将原告置于严重危险之中,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法律法规明文严禁酒后驾驶行为的情况下,明知驾驶人在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行为,应当能够预见驾驶人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充分认识到在此种状态下搭乘驾驶人车辆的潜在风险。但原告非但不及时劝阻驾驶人应文明驾驶,仍自愿搭乘,主动置自身于危险状态,故应认定其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本案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经综合考量损害事实、过错大小、损害原因力等因素,最终依法酌情认定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作为驾驶人,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双方应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力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以免“伤身又伤心”。
编辑:晓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