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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居家办公猝死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6/9 11:29:17

打工人居家办公
能否视为“工作岗位”
周六晚上在家赶制工作材料
周一被发现家中猝死
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马某生前是某单位工作人员。2023年10月21日(周六)16时,马某在自家小区门口与同事见面,安排下周需要准备的工作材料。

23日(周一)马某家属多次与马某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后马某同事及家属开锁进入房间,发现马某在卫生间死亡。

公安机关发现马某的电脑中两份报告创建、修改时间为21日19时23分到22时34分之间,认定马某死亡时间为10月21日夜晚,系如厕时突发疾病死亡,排除他杀和自杀情形。

马某所在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马某家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问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非僵化的法律概念,而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

马某为单位利益,利用休息时间在住所修改报告,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

在数字化浪潮与职场加班文化交织的当下,传统的“固定时间+固定场所”的工作形态被打破,因居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案件该如何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岗位”不同于“工作场所”,更着重于强调职工是否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居家办公突破了常规工作时空限制,但同样可能构成“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对于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工伤认定,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职工休息时间的,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考量,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实践中在家加班一事通常较难证明。本案中确认马某死亡时确系加班的关键证据是其电脑文档编辑记录,文档修改时间与法医鉴定死亡时间相互印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马某系在家加班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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