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 警视头条

合议庭成员曝料福建莆田姚宝森无罪却被判刑17年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4/5/6 15:19:30

微信图片_20240506150554.png

“这个案件将来肯定会翻案的,我也会受连累的。所以我主动跟别人说这是窦娥冤,叫朋友通知姚宝森家属来找我,我愿意出庭去作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姚宝森案一审合议庭成员陈某岐在出具的证明材料里这样说。

姚宝森命途多舛 案件一波三折 

姚宝森,福建省莆田市人,现年66岁,原为政府公务员,曾任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主任,不仅是有名的大孝子,也是公认的工作狂,曾获荣誉无数,被评为优秀党员丶十大杰出青年,还受到省政府表彰。

2009年4月1日,姚宝森被涵江区检察院和纪委的联合办案组带走,从此失去自由,并于2010年3月12日被涵江区法院以“贪污丶受贿丶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判刑17年。

2014年8月7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决定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姚宝森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原审法院涵江区法院不接受重审任务,福建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指令永安市法院负责重审。永安市法院一方面将检察机关提供的姚宝森共11份笔录材料都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全部排除,使该案的“证据不足”变成“更加证据不足”了,另一方面却仍然判决姚宝森“有罪”,只是撤销了“挪用公款罪”,将刑期从原来的17年改为了11年。

2019年11月9日姚宝森出狱后,提供了大量新证据继续申诉,依旧被司法机关驳回。

得罪领导被报复 合议庭成员曝内幕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姚宝森案还在审理期间,涵江区纪委肖书记却在全区干部大会上提前定罪:“有人说姚宝森是被冤的,我告诉你们,姚宝森就是有罪,而且是三个罪!”

果然,2010年3月12日,姚宝森被涵江区法院以“贪污丶受贿丶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判刑17年。

但是,涵江区法院姚宝森案合议庭的三分之二成员,却公开证明姚宝森“无罪”,其中陈某歧还是主动找到姚宝森家属,出具书面材料,自曝案件内幕:

“这个案件很不正常。姚宝森这个人其实不错的,案件中他也根本没有犯罪,所以在第一次会议上,我坚持姚宝森无罪的意见,后来就有区领导提出要为我解决家属子女就业问题,让我改变态度,但我不能昧良心,无罪就是无罪,所以我仍然坚持姚宝森无罪的意见。后来我看了判决书,里面有很多罪证,是篡改笔录内容伪造的,还有用假的上访材料去证明国企职工对姚宝森不满去上访。职工都要自己掏钱请姚宝森吃饭了,还会去上访告姚宝森?这太假了,太过分了,我很生气。我们都知道是区领导要搞他,你不让他当局长就行了,判17年下手太重了。这个案件将来肯定会翻案的,我也会受连累的,所以我主动跟别人说这是窦娥冤,叫朋友通知姚宝森家属来找我。我前几天已经写了一张证明,今天再写这张证明,上级法院要了解更多情况,我愿意出庭作证”。

合议庭成员直接以书面形式曝光案件内幕,让人不由得产生质疑:姚宝森到底是不是现代的“窦娥冤”?福建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8月7日对该案决定再审的裁定,或许是对这个“质疑”给出的最明确的答案;重审时将姚宝森的“挪用公款罪”撤销,也表明姚宝森案确实存在问题。

涵江区纪委肖书记为什么要违反法律规定,提前越权给姚宝森定罪?为计么要不惜动用公权给合议庭人员家属子女安排工作,以换取合议庭人员同意姚宝森有罪?姚宝森称:他与肖书记原来并不相识,1989年他在涵江区监察局负责信访工作时,肖某敏是仙游县监察局负责信访的同行,有一次上级组织评优检查时,肖某敏抄袭他的工作材料,他如实向检查组反映,肖某敏因此受到批评,从而记恨在心。2007年肖某敏升任涵江区纪委书记,成为涵江区领导后,2009年4月1他就被“查办”了。

非法证据被排除印证违法取证

2018年12月29日重审法院永安市法院做出判决:对被告人姚宝森初查阶段的4份笔录及侦查阶段的7份笔录材料,均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否遭受违法取证,一直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姚宝森的共11份笔录材料,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全部排除,印证了该案违法取证的严重程度。检方的关键证人也提供了近百份证据,证实办案人员将其非法拘禁五天五夜,并对其刑讯逼供,致其被连夜送医抢救了五天才保住性命,如此方式收集的笔录至今仍是该案的“重要证据”。

姚宝森称:“司法机关在办理我的案件中还有很多违法的地方,例如:在重审时才提供的《初查案件审批表》,上面没有加盖公章丶没有审批人签名丶日期是涂改的丶我的工作单位竟是城厢区的,明显是事后伪造的,说明本案从初查开始就是非法的;我的辩护律师提交的省政府文件等书证,被法庭直接隐匿了;认定我‘违法行为造成国企职工上访’的《信访登记资料》,从日期上即可以看出职工上访行为发生在我调到该单位之前。”

“更为严重的是用篡改证据内容的手段大量制造‘罪证’,如某证人的笔录证实‘是张三把财政局文件给她的’,说明与我无关,法院却明目张胆在《判决书》上把‘张三’的名字直接篡改为‘姚宝森’我的名字,从而认定是我在‘指使’,以此给我定罪。”

“案件还没有开庭,审判长就宣布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审先判;我强烈要求对本案的‘重要罪证’进行质证,法庭却拒绝质证;法庭先拒绝我方证人出庭作证,然后在《判决书》上再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为由把我方证据全部排除掉;法庭上我要求进行辩论,审判长却说‘让你们辩论七天七夜也辩不清,没必要’然后就宣布休庭。”

“受贿罪”明显存疑

对姚宝森重审后保留的“受贿罪”,《判决书》这样认定:“在姚宝森的帮助下,方某龙成功以协议转让形式收购了破产国企水产工业公司的产权,为此方某龙分四次以借用的名义送给姚宝森计35万元,构成受贿罪。”

这一认定有两个问题:首先是“姚宝森为方某龙谋利”的事由,并不是帮他排除竞争对手或者使他低价受让,而是使方某龙“成功以协议转让形式收购了国有产权”,那么“协议转让”到底是不是姚宝森“帮助”的结果呢?其次是当时的“35万元”是足以在当地买到三套大房子的巨款,与所谓的“谋利事实”是否对等?

案件卷宗中有《涵江区法院行文任命该国企破产清算组名单》的证据显示,姚宝森只是清算组内负责文字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并无决定资产处置的权力;当时国资委和省政府的文件都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案涉国企的多位职工也证明,是他们主动要求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经政府同意后在报纸上刊登《转让公告》面向全社会公开协议转让,但无人购买,只能去求租用公司厂房的方某龙购买,资产评估价179万,职工们却开价250万,方某龙嫌价格太贵不买,后来区政府领导又出面一起对方某龙施压,逼迫方某龙最终以251万元的高价买下。这个过程姚宝森因在外地出差,并没有参与。

“方某龙告诉我们,姚宝森根本没有为他谋利,他不可能给姚宝森送钱!”几位证人在《证明材料》里这样证实。

2022年11月8日,重审姚宝森案的永安市法院法官宋某泉,在信访对接会议上,面对姚宝森的提问明确表示:“我没有说你有为方某龙谋利,是你自己在笔录中承认收了方某龙的钱”。姚宝森说:“明明没有的事,我为什么要承认呢?这不是刑讯逼供的产物吗?何况,现在这些笔录都已经被你们作为非法证据全部排除了,你为什么还要对我定罪”?宋某泉答:“你现在纠缠这些还有意义吗?”。

“贪污”的事实与证据不符

关于“贪污罪”,《判决书》这样认定:上级机关扶持海宇公司引种海蓬子项目的周转金被姚宝森取走并用于自己购房了,构成贪污罪。

但是在案件卷宗中的证据《银行凭证》却显示:该周转金由涵江区财政局如数拨到海宇公司账户后,直至案件发生时,都没有被包括海宇公司老板在内的任何人支取过一分一厘;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期间姚宝森在哪里购买了房子;上级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了这些周转金,而且《收款凭证》上明确载明是“收回周转金”,周转金如同银行贷款是必须收回的资金,不能成为贪污的对象。

法律专家认定姚宝森“无罪” 伸冤之路却坎坷不平

不但姚宝森一直喊冤其律师始终作无罪辩护,而且中国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某燕、政法大学原法律系主任裴某川、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某等法律专家也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认定姚宝森“无罪”。 

姚宝森称:我出狱后,继续向三明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并提供了37份新证据,每一份都足以改变原判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法律关于应当重新审判和提起抗诉的条件,却都被驳回了。我不服而控告,永安市法院就协调涵江区法院配合实施“案件执行”。涵江区法院拒绝送达《执行通知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规定剥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并拒绝接收我的《复议申请书》,进而把我父母在案件发生十几年前就已经建好的房屋强行作为“赃款赃物”来执行,并且把我出狱后才办理的每月仅130元“农村保”及每月1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这唯一的收入也强行没收了。

律师指出:姚宝森的“农村保”和独生子女奖励与案件毫无关系,不是“赃款”,也不属于该案“没收财产”的对象,这是姚宝森唯一的生活来源,连这些钱都要没收,不仅严重违法,而且毫无人性,侵犯人权,侵犯了最基本的生存权。司法人员如此滥用权力,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申冤无门之下,姚宝森跑到开封包公府去跪诉,大声呼喊:“苍天啊,大地啊,泱泱华夏,公平何在,人权何在?”其状之悲,令人泪目!(记者  郑义)

《中国新闻日报》(2024年04月26日03 版)

编辑:任峰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警视网警视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栏目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本栏目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本网010-53351827,邮箱928479055@qq.com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网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本网栏目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中国警视网“、“中国警视网.警视在线的图片、文字、视频,版权均属中国警视网《警视在线》栏目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平台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