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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可持证查询配偶财产”并非福建独有,律师:并不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男性也有相应权利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 时间:2024/4/12 9:18:33

极目新闻记者 刘琴

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引发网友热议。

4月11日,多名家庭婚姻专业方向的律师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这一条例最受关注的点在于“妇女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情况”。有人认为这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则,而实际上该条例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定位是妇女权益保障。不过,这并不代表男性相应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截图

“妇女可查配偶财产”并非福建独有

据厦门日报报道,3月28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第六章财产权益部门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妇女可以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并非福建独有,此前也有一些地方发布了相关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配偶的部分财产状况。

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2011年1月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显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写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并未写明有效期。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截图

2012年,广东省江门市曾发布《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门市曾发布《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截图

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北京值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将福建该《条例》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她说有好友认为这是赋予了女性调查的权利,而男性没有;还有好友质疑这个条例矫枉过正,导致男性的权利受到侵犯。

不过在桂芳芳看来,这属于福建本地的妇女保护条例的规定,还需要结合民事和婚姻家庭领域以及《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来执行,地方条例不能与这些法律条文相违背。“我个人感觉是,之后男女双方都是要平等保护的,只不过目前只有针对妇女的权益保障法。”

福建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则表示,妇女在婚姻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全职妈妈,在夫妻出现感情问题可能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她可能甚至连配偶名下的财产状况都不清楚,在这条规定出台之前,她们缺乏获取配偶财产信息的有效途径。即使有些女性会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去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和车辆信息,但福建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律师查询他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规定也不一致。有部分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除了与不动产本身有关的案件可以由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手续调取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外,其余与不动产无关的案件,均需要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才能查询。

“也就是说,若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此类似规定的,那么妇女即使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律师也得持法院的调查令才可查询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在此情况下,妇女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无疑是麻烦且艰难的。”该律师表示,《条例》赋予了妇女直接查询配偶财产的权利,解决了这一难题。

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迎亚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隐藏或是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很常见,特别是离婚前妇女一方并不掌握对方财产,而在离婚过程中她们又无权通过自己去调查对方财产时,会导致她们很难拿回属于自己一半的财产权益。上述《条例》出台后,女性就可以申请查询对方财产,让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

银行资产能否查还需看细则

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条例》在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难题。该条款明确,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配偶财产,但是否可以向银行、证券公司等申请查询,目前并不明确。

易轶表示,在实际案例中,当妇女遇到离婚时,丈夫在公司的股权信息是公开的,容易获取;夫妻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则需要委托律师查询;而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配偶无权查询,只能提出离婚诉讼后,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向各大银行进行查询。“这个条例其实也没有规定可以向银行等机构进行查询,它用了一个‘等’字,我认为银行机构也应该在这个‘等’字里面。但具体如何执行,还需要看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各个银行对于这一条例的理解和落地到底如何。”

桂芳芳则表示,《条例》能不能支持妇女查询配偶的银行、证券等信息,还需要看执行细则如何规定,其实在离婚诉讼当中,双方都可以申请调查对方的财产情况,只是这需要依赖于司法程序。“它只是明确妇女可以查询财产,而并没有否定男性可以查询。其实男性的相关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条例并没有违背‘男女平等’原则。此外该条例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它立法的定位就只能是妇女权益保障。”

“实施过程当中还会有很多问题,其实很难一一穷尽。但作为律师,我建议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我们在婚姻当中,首先要自己先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需要对对方的财产知情,掌握一定的财产线索,法律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提供部分解决方案。还有很多的解决方案是在你自己的生活当中,你要做个留心人,经营好夫妻关系。”桂芳芳说。

不违背男女平等原则

妇女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这一规定,在网络引发热议。有不少网友提问,查询配偶财产状况不应该是夫妻双方都有的权利吗?怎么这次成了女性单方面的权利?也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

熊迎亚称,《条例》出台后,她也关注到网络中不少男同胞发声,称男性也应该被赋予同等的查询权,让夫妻的共同财产处于彼此透明的状态才公平。“条例虽然赋予了妇女查询配偶财产的权益,但是权利不能被滥用。并且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的权利应当被平等对待,只有财产透明,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家庭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应该彼此坦诚相待,婚姻不应过分被财产所绑架。”熊迎亚说。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易轶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在做离婚财产时,双方需要去做一个财产的申报。然而,由于财产查询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未得到明确的释明,因此各个地方在出台相关条例时,对于财产申报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具体手段。

该条例是否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对此,易轶称,法律规定配偶双方拥有相同的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例如,上海是支持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在不能自行调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协助调查;江苏、河北是支持夫妻双方调查。但需要强调的是,福建该《条例》是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条例,属于单行法规,是一个特殊法律,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因此她认为这并没有违背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个条例的出台,其实说明了在整个家庭的财富掌握方面,妇女还处在弱势地位。”

编辑: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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