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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要求孕检合法吗?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24/4/11 14:06:55

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谁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法官心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尚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毋庸置疑,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关于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次磋商,相互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offer后基于信赖,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的入职要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时,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专家点评

曹艳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

近年来,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发放的报名表、登记表中设有“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栏目,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有些企业甚至要求女性求职者提供孕检报告,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这些行为不仅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还容易加剧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道而驰。

为了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仍存在或明或暗的性别就业歧视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侵害了原告严女士的平等就业权,任意取消录用损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招聘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法依规、诚信以待,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劳动者对于求职中遭遇的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也要勇敢地说“不”,注意收集、留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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