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美前往某小区探望亲友,在停车后打开车门下车时,被小区内的流浪猫咬伤腿部。受伤后,小美先上楼用清水冲洗伤口进行紧急处理,随后找到小区保安说明情况并拨打报警电话留存证据。后续小美前往医院对伤口进行消毒等规范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小美认为,案涉小区长期存在流浪猫出没的问题,且此前已发生过流浪猫咬伤人的事件,但小区物业公司始终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小美被流浪猫咬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小美提交的报警记录、录音材料等,能够证明其在小区内被流浪猫咬伤,并已及时向物业保安反映,完成了初步举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负有维护小区基本秩序、对可预见危险采取合理防范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小区长期有流浪猫出没,且曾发生流浪猫咬伤人事件,物业公司对此知情或应当知情,却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定期驱赶、设置警示标志、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抓捕等合理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区内长期有流浪猫的情况应有一定预见,下车时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查明事实,其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可相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小区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首先应由动物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流浪动物通常没有明确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受害者往往难以直接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案涉小区长期存在流浪猫出没,且此前已发生过伤人事件,物业公司对此应当知晓却疏于防范,未及时采取驱赶、警示等有效防范措施,任由流浪猫在管理区域内活动,显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陌生环境下车时未尽到充分的观察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不能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问题视而不见,否则一旦伤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时尤其是接触草丛、车辆底部等隐蔽区域时,务必提高警惕,注意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编辑:建君